仲裁法-合肥工商业联合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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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徐芳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纠纷提交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即仲裁能够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亦即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一)仲裁特点(与诉讼区别) 一裁终局。 协议仲裁。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不公开审理。 专家断案。 (受案范围、仲裁庭组成、仲裁员与法官来源) (二)仲裁与诉讼的共同点 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 仲裁与诉讼都有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和诉讼都具有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 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一)适用对象不同 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职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 (二)设立依据不同。 经济仲裁机构是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处理经济纠纷的独立部门; 劳动仲裁机构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部门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 (三)立案条件不同 经济仲裁必须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条款或事后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才能申请立案。 劳动仲裁是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要个人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可以申请立案。 (四)适用法律不同 经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通过仲裁一裁终局法律手段解决的方式,适用的是《民法》、《合同法》、《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 劳动仲裁处理的是劳动争议,适用的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五)仲裁效力不同 经济仲裁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多数情况下可以再提起诉讼。 合肥仲裁委员会(简称合肥仲裁委,英文简称HFAC)成立于1998年4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合肥仲裁委自成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受案范围涉及国际、国内、港澳台地区,受案数在全国仲裁机构中位列第一档次,工作业绩连续多年位列安徽省第一。合肥仲裁委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良好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届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份成立,明确提出合肥仲裁委要秉承“优质服务,促进和谐”的理念,切实打造“公正、高效”品牌;要加强自身建设,创新机制,在日常仲裁工作中做到四个“一样对待”,即大案小案一样对待、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一样对待、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一样对待、国内当事人和国外当事人一样对待;要充分发挥仲裁优势,公正及时地化解各类经济纠纷。 合肥仲裁委现聘有300余名公道正派、学识精深的仲裁员。除了来自省内,还来自北京、上海、台湾、无锡、苏州、厦门、成都等地。仲裁员是由法律、金融、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担任,这为合肥仲裁委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 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 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协议书 (甲方)与(乙方)因 而发生争议。为了公正合法地处理该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 合肥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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