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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清算風險控管機制作業要點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年月日第屆第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中央銀行年月日台央業字第號函同意備查
為因應票據交換參加單位(以下簡稱交換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並確保當日票據交換清算得以順利完成,依「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二十七點及本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三、為確保當日票據交換清算順利完成,由本所及交換單位共同繳存資金成立票據交換結算擔保基金(以下簡稱結算擔保基金),其設立金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本所繳存二億元,其餘三億元由各交換單位依下列計算方式分攤繳存:
(一)各交換單位(不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以分支機構總數計收:每一交換單位繳存結算擔保基金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加一分支機構加收十萬元。
(二)每一交換單位繳存結算擔保基金以一千萬元為上限,並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上年十二月底交換單位分支機構之總數調整應繳存之金額。
因交換單位合併或退出,致全體交換單位繳存之結算擔保基金不足三億元,本所得邀集交換單位,重新研議補足之。
繳存之結算擔保基金(包括本所自行繳存及交換單位繳存部分)以本所名義,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放銀行)開立綜合存款戶,按照該行牌告六個月期大額存款利率,採固定利率儲存。
結算擔保基金未經動用者,每六個月結算之基金利息,依本所及各交換單位繳存比率分配之。
交換單位申請退出票據交換時,計息發還其已繳存之結算擔保基金;惟違約清算單位未能補足應付差額者,不予退還。
(清算時程)
四、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辦理「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總、分所清算時程如下:
(一)提示交換差額清算:本所於上午9時將當日提示交換應收、應付差額,報送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後,並於下午2時30分發動指令開始扣取有應付差額之交換單位準備金甲戶款項轉入「票據交換清算專戶」,俟扣取全部應付差額後,再由「票據交換清算專戶」撥入有應收差額之交換單位準備金甲戶,以完成提示交換清算作業。交換單位補足應付差額時點不得逾下午3時30分。
(二)退票交換差額清算:本所於下午4時30分完成結算作業後,即報送退票交換應收、應付差額至中央銀行同資系統,並於下午5時發動指令開始扣取各交換單位退票交換應付差額,其餘作業程序與提示交換清算作業相同。交換單位補足應付差額時點不得逾下午5時30分。
實施人工票據交換作業之分所,當日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時程,應依照代理銀行規定辦理。
(提回票據金額異常處理)
五、交換單位就提回之票據,查明其中票據金額異常,且依據「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第十二點規定應予退票者,經洽提示交換單位同意後,於當日下午2時以前,雙方各指派交換人員至本所依該處理程序第七點第一款第4目及第5目規定,各自套寫「票據交換差額劃收、付申請書」及「票據交換差額劃收、付報單」,交由本所核對簽章後,送請中央銀行調整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逾上述時點,則依正常程序辦理退票。
提回交換單位對於票據金額異常之認定,如有任何虛偽情事,或因此而致生損害,應負相關賠償之責。
(監控程序)
六、為順利完成票據交換差額清算作業,本所對參加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交換單位,於當日發生應付票據交換差額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指定專人監控「票據交換清算專戶」應付差額撥入情形。
(二)交換單位未於下午2時30分前補足提示交換之應付差額,或未於下午5時前補足退票交換之應付差額者,本所即通知該交換單位儘速補足。
(三)交換單位經本所通知後,仍未於下午3時前補足提示交換之應付差額,或未於下午5時10分前補足退票交換之應付差額者,本所即傳送「補足票據交換差額資金來源通報單」告知,該交換單位於接獲通報單後,應即填妥「補足票據交換差額資金來源回報單」(附件1)回覆補足差額之時間及資金來源,以供本所查證。
(四)交換單位未於下午3時30分之提示交換清算時點,或未於下午5時30分前補足退票交換之應付差額者,惟經查證已有資金來源待匯入「票據交換清算專戶」者,經簽請主任委員核准後,依延遲補足票據交換應付差額處理規定辦理;經查證確認無資金來源籌足應付差額時,即視為違約清算單位。
(違約清算處理程序)
七、交換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交換單位事先與本所之約定,由本所墊付當日應付差額之不足額部分,並由該違約清算單位承擔事後本所就該墊付資金及衍生利息之追償,所產生之債務責任。
(二)本所經陳報主任委員、董事長同意後,啟動違約清算墊付資金機制,本所即以結算擔保基金為擔保,向存放銀行申辦透支,透過該行於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開立之準備金甲戶,將墊付資金撥入本所於中央銀行開立之「票據交換清算專戶」後,撥轉至應收差額交換單位之準備金甲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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