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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doc

发布:2017-06-03约3.86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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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中止,但对于能达目的而不欲中的“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也不同时根据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以继续实施犯罪或可能既遂而不愿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也是中止,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可能,也是未遂。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关键就是看外界的障碍因素是否使林军认为足以阻碍其完成犯罪。林军采用骑压的手段控制被害人李梅身体,李梅作为女性,虽然一直反抗,而且时间也很长,大约持续了一个小时,但李梅的反抗行为并没有让林军停止犯罪行为,只要林军加大施暴力度继续骑压李梅,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有时间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林军在李梅极力反抗与哀求下,以及接到妻子的电话后就放弃了暴力行为,表明林军在主观上已放弃了继续强奸的意图。倘若把此时林军的停止行为看作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这些外因根本不足以切实有效地阻止林军继续实施犯罪,李梅的反抗和哀求以及妻子的电话都要经过林军自己主观上的思考,显然林军考虑以后,认为自己完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再继续下去也没意思,出于本人的意志,停止了犯罪。在我国强奸的既遂是以插入为标准的,如果对方采取了强制胁迫的方法希望达到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行为的行为,那么就算是强奸未遂,要负刑事法律责任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 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对妇女进行奸淫,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强奸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上述情形作为加重法定情节之一。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现在司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是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包含在强奸行为之中,以强奸罪论处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统一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我国刑法对以非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概括规定为“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主张,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具体说强奸罪的构成要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强奸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关于强奸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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