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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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强制保险的赔偿;(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1)一方有过错的,由其承担;
2)双方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方全部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3)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承担;(二)出卖后并实际交付的
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公司
2、不足的——受让人
3、原所有人不再承担责任
法理基础: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
* 附所有权保留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车情况;(三)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
法理基础:本身违法 ,目的在于预防并制裁;(四)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
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1、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
2、保险公司:垫付-追偿 *但不包括财产损失
理由:丧失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管理上的过错与事故没有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一)肇事机动车明确,且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
1、保险公司:不得向责任人追偿 例外:《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2、不足的,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可追偿)
(二)肇事机动车明确,但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
1、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追偿
(三)肇事机动车不明的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追偿
;四、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承运人与肇事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关系;五、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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