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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doc

发布:2017-06-07约2.6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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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廖鸿程 武保华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9日,李某在某高校宿舍拐角处被一辆行驶的“本田”汽车撞倒。司机陈某随即将李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因交管部门未到现场勘验,未能确定事故成因及过错情况,双方对损害责任的承担产生分歧。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发生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刚生效不久,且事故发生地校园内道路也不属该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尽管案情简单,也有必要在此对其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道路”与“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涵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的“道路”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铁路道口、渡口、企事业单位、农村场院等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只有发生在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是交通事故责任。而校园道路不同于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开放式公共道路,所以,发生于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所以,对本案的处理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两种归责原则的理解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归责原则上有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责任说两种观点。 一 无过错责任说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渊源。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否,“无损害,即无责任”是其典型特征,不论加害人本人还是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加害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原则强调以客观的现实的损害事实存在作为归责的依据,所以也是一种客观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详细列举了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行为,由这类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即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故意系其惟一的免责事由。   在欧美发达国家的无过错责任立法历程中,他们在考虑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时,无一例外地都将机动车作为其重要内容。有学者指出,“所谓高度危险源,应遵循以下的原则:如果某人的业务对其邻近的他人要求须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时,那么这种业务就是高度危险”。显然,机动车驾驶人员所从事的驾驶行为正是比平常人更要提高警惕的“高度危险作业”。所以,就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符合先进立法趋势的。我国学术界也主张,交通事故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该行为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之一,加害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最后,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社会效益看,无过错原则一方面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损害,较好地维护受害人利益;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充分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预见和警惕程度,减少损害发生。所以,该归责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并且能够促进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保险基金的积累,让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真正成为保护受害者利益的有力武器。 二 过错推定责任说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例如无视道路状况、行人过错以及驾驶员已尽到的注意义务等因素,在归责过程中往往不顾致害人的利益和其公平地位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过错推定责任说得到一定地支持,我国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采纳此说。   过错推定实际是过错责任中的一种运用方式,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依据已有的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又是一种主观责任,可以简单概括为“无过错,即无责任”。相较于一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增大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这也促使人们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其危险性,提高注意程度来避免行为过错可能导致的责任。   但是,过错推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适用,存在的局限就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不够高,与民法通则也存在一定的抵触。 三 最新法律规定   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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