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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论文 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摘要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
法律拘束力。在合同的效力分类中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
更。其中较为特殊的就属效力待定的情形。效力待定的合同又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这三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
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得合同区别其实很显著很好区分。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无
效合同由于欠缺合同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即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是自始无效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其意思表示由于某种原因而存在瑕疵,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此类合同归
类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但是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在表达意思表示
时是不存在瑕疵的,只可能是由于行为人资格权利的欠缺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正是由
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欠缺的条件是可实现的,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所以合同
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权力相对人是否承认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合同 效力 效力待定 无效
目录
摘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
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生效合同区别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四、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一)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
1.对第三人追认期限未作规定
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没有
3.赋予相对人撤销权的非科学性
4.没有区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
(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构想
1. 完善《合同法》第47 条
2. 完善《合同法》第48 条
3. 完善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规定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的生效要件,所以能否发生
法律效力尚未确定,须经当事人表示承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
形成主要是因为权利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与他人订立了合同,即与合同相对人订约的行为人
的权利能力存在瑕疵,所以导致合同的效力无法真正的生效,出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那么
此时的合同,就需要有权利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如何处理合同的决定,要么追认合同的效力,
要么否认合同的效力。这样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就有了结果,是有效合同还是自是无效的
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
这时的合同有效,无效还是未知数。因为这种合同欠缺合同生效的积极要件,所以不
能够认定为合同有效而又因为这时的合同同样欠缺合同不生效的消极要件,因此不能武断
的将合同归类为无效合同。[2]如果说合同的有效性与合同的无效性事一条线段上的两个端
点,那么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处于在这条线段的两端中间的游离状态。这时就需要有
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追认权,给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外力”,使它不再处于游
离状态。
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是因为合同本身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3]但是,这种生效要件
的欠缺并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它也不像无效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上各方面都已具备,而欠缺的可能只是权利人一个意思表
示就能够促成的。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
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成其实归根结底是由于欠缺权利能力的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订立
了合同而因为合同的签订缺少了权利人的确认,不具有效力。那么可以知道其实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的最终决定权听从于权利人。如果权利人承认了合同的效力,那么效力待定的
合同就是有效。反之,效力待定的合同则是自始无效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
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
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
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4]
(一)限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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