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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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药品、医用耗材(包括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骨科材料、检验试剂等)、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确保购进物品或实施项目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服务良好、监督到位,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纪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另文下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操作、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以自行公开招标为主,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公司负责招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人员由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等组成。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由医学、药学、设备管理、基建工程、财会及审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标办作为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或议标)及评标工作。自行公开招标采购我院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五条 招标办受理我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项目申请,组织招投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与投标人拟定合同,建立招标档案,定期将档案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以及基建项目、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范围及程序如下:
(一)药品类:
1.普药采购:对于纳入医保和新农合目录、临床应用普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西药、中成药品种,参照省政府《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挂网品种、产地、规格、剂型、价格等每月按计划采购。其中价格较高容易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药物,可单独议价采购(具体品种由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报招标办组织议价采购)。
2.中药饮片、医用耗材采购:由药剂科负责列出采购目录、以往供应商等(检验试剂由检验科负责),于每年3月上旬报招标办统一进行询价、比价,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价格等,签订采购合同,1年度内根据此价格购进。如遇价格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招标。
3.新药采购:凡属省挂网品种,并已纳入医保、新农合目录的新药,由临床科室首先对其药理作用、临床疗效、不良反应、价格等进行咨询论证,填写《新药采购供应申请审批单》(到药剂科领取),经2名以上临床医师及科主任分别签字后报药剂科,由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首先由临床科室医师或科主任对采购该药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购进。经确定购进的新药,由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新药采购供应申请审批单》、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决议、确定采购新药品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相关资料报招标办,由招标办负责在当月20日前完成询价、比价、议价等程序,确定采购价格并经院长批准后,将新药生产企业、中标企业、规格、剂型、价格等报药剂科,药剂科负责制定采购计划,按程序购进。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购进的新药价格必须低于省挂网价的80%,高于此价格原则上不得购进,如高于此价格的药品,临床确有需要,需经院长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购进。凡不属省挂网品种,或未纳入医保、新农合目录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购进,如临床确有需要,需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管领导、院长逐级审批后,由招标办按以上程序购进。
4.新医用耗材采购:如因临床计划开展新业务而需购进新医用耗材,由所在科室填写《新医用耗材采购申请审批单》(到药剂科领取),分别经申请人、科主任等3人以上签字后报药剂科,由药剂科负责每月进行汇总,次月5日前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按程序采购。鉴于医用耗材未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必须经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购进,严禁未经过采购程序直接购进使用。
5.急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用耗材等,为不影响病人治疗,可根据急事急办的原则,由临床科室填写《急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申请审批单》(到药剂科领取),临床医师、科主任签字报药剂科,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办负责以电话询价比价方式采购(电话询价不少于3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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