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类型及补救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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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对方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公约》第47条、第63条兼顾了各国的规定,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共包括以下的几个特点: 1、给予对方一段合理的额外的宽限期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2、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是受损方的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 四、给对方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3、守约方如果给予对方宽限期,意味着守约方放弃了在这段时间届满以前采取其它救济方法的权利,即自己也要受宽限期的约束。 4、即使给予对方宽限期,但由于对方毕竟违约,因此,并不丧失守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5、给宽限期并不意味着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四、给对方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没说是义务。 五、解除合同 《公约》称宣告合同无效,属非协议解除,而是一方基于另一方违约,单方解除。《公约》中是基于另一方违约而宣告合同无效,作为一种救济方法。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或预期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弥补或减少损失而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消灭的一种制度。解除合同是一种很重大的救济方法,不可任意使用,各国限制都很严格,防止滥用,否则不利于合同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 五、解除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宣布解除合同的条件是: 1、第49条、51条和第64条规定,在一方的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在所给予的宽限期内不履行或者声明不在宽限期内履行时,另一方则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大陆法系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英美法规定一方违反合同要件和重大违约时,对方可解除合同。 五、解除合同 由谁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如法国法。另一种是毋须经过法院,只须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德国法、英美法均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五、解除合同 2、第72条规定,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第73条对分批交货解除合同的情况作了规定。分批交货是指订立的一项合同可以分期、分批履行。《公约》第73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3种情况: 五、解除合同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但不能解除整个合同。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的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之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宣布无效。 五、解除合同 (3)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实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目的。如大型机器设备。 五、解除合同 至于合同解除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约》第81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对于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返还的,他们必须同时返还,双方当事人互相返还已受领的利益不仅包括返还已受领的货物或价款,还包括返还货物或价款所生的利润或利息(第81条第(2)款和第84条)。 (2)合同解除以后并不免除违反合同的一方所负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即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两项权利可同时行使。第81条第(1)款。 五、解除合同 (3)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任何规定,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司法管辖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仍有效。第81条第(1)款。 (4)合同解除以后,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规定。如支付违约金、退货、保管货物及其费用承担等规定对双方仍然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与《公约》差不多。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解除合同 (5)合同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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