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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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商 法邹 岿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电邮:第一页,共九十七页。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四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合同签订后,买卖合同的双方都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卖方违约主要包括不交货和交货不符合约定两类;买方违约主要包括拒收货物和拒绝付款两类。第二页,共九十七页。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一方违约使另一方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一方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种救济措施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补救”(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简称“违约救济”。第三页,共九十七页。
一、中国法关于违约救济的规定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在第107、110条中对继续履行作了规定,其中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页,共九十七页。
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五页,共九十七页。
2.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六页,共九十七页。
3.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七页,共九十七页。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八页,共九十七页。
4.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页,共九十七页。
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页,共九十七页。
5.适用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十一页,共九十七页。
6.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十二页,共九十七页。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页,共九十七页。
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十四页,共九十七页。
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页,共九十七页。
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十六页,共九十七页。
二、《公约》及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一)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反合同(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或称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后来又对美国合同法产生影响并最终为其所接受。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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