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21-fs-2015-126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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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21-FS-2015-126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15 年11 月 27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胡振江
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
1. 背景
传统的商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是在低空、低速、单个驾驶员操作、设备简单的单发或多发活
塞发动机飞机上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为通用航空培养飞行员,与 CCAR-121 部运输航空公司(以
下简称航空公司)的高空、高速、多人制机组的现代商用运输飞机所需飞行员的能力具有较大
差异。为了弥补这样的能力差距,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进入航空公司进行组类Ⅱ飞机初始训练
的副驾驶应完成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该训练为副驾驶提供了航空公司所需要的知识、技
能、态度,为运输航空的运行安全和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随着模拟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推动下,使用模拟设备培养合格的飞行员
逐渐被行业接受,通过发挥模拟设备的优势,不仅有利于训练安全的保证,而且可以达到甚至
高于真实飞机的训练效果。如 CCAR-61 部所批准的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MPL),其训练方式
已取得成功并已经得到航空公司的认可。
在这种新的训练理念下,通过航空公司的深度参与,使用模拟设备替代真实飞机,可以开
发出更加符合航空公司运行需求的训练课程,更好的补充副驾驶在进入初始训练前所需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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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能,同时拓宽了航空公司副驾驶的培养渠道。
《运输航空副驾驶预备课程》由航空公司或 CCAR-142 部训练中心 (以下简称训练中心)开
发,运用基于能力的训练理念设计、实施并评估课程,以提升训练效果。
2. 适用范围
2.1.本课程仅作为按 CCAR-121 部运行的公共运输航空公司飞机驾驶员,进入最大起飞全重
136,000 千克 (含)以下的组类 II 飞机初始训练前的预备课程,本课程不得替代后续的初始训
练。
2.2. 本课程可以替代按照咨询通告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 )要求的 20 小时
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2.3. 本课程应在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按照 CCAR-121 部批准的运输航空公司或按照 CCAR-142 部
批准的训练中心实施,对于实施本课程的航空公司和训练中心,本咨询通告统称为训练机构。
2.4. 实施本课程训练的训练机构应具有为航空公司实施初始训练的资质。完成本课程的驾驶员,
其初始训练应与本课程在同一训练机构完成。
2.5. 拟安排驾驶员实施本课程的航空公司列入其运行规范的组类 II 飞机的数量应不少于50 架。
2.6. 局方不受理在境外实施本课程的申请。
3. 定义
基于能力的训练和评估,是指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表现状况进行的训练和评估,它重点关
注培训对象实际训练应达到的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针对特定标准进行训练的课程开发。
4. 进入条件
进入本课程的驾驶员,应持有多发飞机和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满足咨询通告《进
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 )中除高性能飞机训练外的其他副驾驶训练的进入
条件。
5. 地面训练和考试要求
5.1. 本课程应至少包含 80 小时的地面课,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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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为因素、机组资源管理、威胁差错管理,包括:
高空人为因素
疲劳
交流
情景意识
工作负荷管理
领导与协作
决策与解决问题
文化与安全
2) 航线运行知识,主要涵盖航空公司航线运行过程中使用的基本知识内容,包括:
航空公司的运行控制
航班运输机场的运行知识
大型运输飞机的飞行性能及运用
气象资料的分析及运用
高空气象及天气对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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