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纲解读刑法刘凤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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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新增内容
新增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9项。
一、 【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的解释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
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
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三、 【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
为。”
四、 【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
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五、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
(一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
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
(三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
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七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一 )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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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
(四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的 “其他严重情节” :
(一 )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一 )致人重度残疾的 ;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
(八 )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四十二条规定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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