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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XX.docx

发布:2018-11-17约1.51万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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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XX   篇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3.l.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2.3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3.2.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3.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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