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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地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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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法性原则 第二节 合理性原则 第三节 公开性原则 第四节 正当程序原则 第五节 比例原则 第六节 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 ——布莱克法律辞典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p.40 基本原则的作用 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弥补行政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不足。 法律原则的分类 宪法原则 基本原则 特别原则 第一节 合法性原则 一、涵义 依法行政,有一套确定的规范或原则借以保证广泛的行政权不被滥用。 二、行政法治的前提 (1)宪政环境; (2)司法监督; (3)授权与控权相统一; (4)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5)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相统一; (6)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三、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法律创制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产生、运作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法律优越(位) 指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规制和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四、适用规则 现代行政可以分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和行政行为和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第一类恪守“法不赋权则无权” 第二类可表现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五、越权无效原则(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p.37 【案例分析】刘某系某县个体工商户,于1998年8月向某县公安局领取了废品收购的许可证,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1999年5月县公安局根据举报清查了刘某的废品收购站,查出其收购并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遂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在我国行政越权包括 无权行政 越级行政 事务越权 地域越权 思考:对于“善良越权”的效力的认定。 第二节 合理性原则 一、概念 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二、关于自由裁量 基本含义 :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对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及幅度的自行决定权。 适用条件: 第一、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由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无明确的范围及方式,由行政机关依具体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第三、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通过授权控制和过程控制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达到事后控制的目的。 三、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正当性 平衡性 情理性 四、分支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比例原则 尽其最善原则 四、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表现 不适当的动机 不相关的考虑 违背情理的义务 显失公正的处理 第三节 比例原则 一、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 适当性原则(Geeignetheit) 必要性原则(Erforderlichkeit) 狭义比例原则(Verh?ltnism? bigkeit im engeren Sinne) 三、狭义的比例原则 三个因素 人性尊严不可侵害(Wessentlichkeit) 维护公益 ( 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手段适合(Tauglichkeitsgrad) 立法例 荷兰《行政法通则》(1994年)第三章第3条规定:“1、在某个法律未做限制性规定,或者对该权力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制作命令仍然应当考虑直接相关的利益。2、某个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5条“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第2款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致的目标系属适当及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 第四节 公正公开原则 一、行政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 依据公开 过程公开 结果公开 第五节 信赖保护原则 一、涵义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的信任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限制 主要限于以对相对人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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