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行政法-徐金桂讲义.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新华考资网 QQ:281342356 咨询电话:010
新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 行政法(徐金桂) 请勿外传
授课教师新浪微博:@行政法徐金桂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知识体系(图表一)☆☆☆☆☆
14
○
13
○
11
○
12
○
⑤ ④ ① ⑥
○7 ⑨
③ ②
⑧ ⑩
15
○
16
○
17
○
18
○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专题精讲
专题一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类型化:
1、职权性行政主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只要做出行政行为,皆为行政主体)
2、授权性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3、非行政主体:组建机构(假授权、真委托)、受委托组织
1 01062756808
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 第 页 总部电话:
新华考资网 QQ:281342356 咨询电话:010
新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 行政法(徐金桂) 请勿外传
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二)
权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标
13
名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条
准
责 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