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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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一、高企政策二、高企修订总体情况三、高企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四、认定条件五、认定程序六、认定材料七、创新能力评价;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优惠政策;
二、高企认定政策修订总体情况
(一)修订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要求: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6月22日,发布2016版《工作指引》。
(二)2008版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管理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理清
◆认定条件的指标需要细化明确
◆监督与处罚条款需要完善
◆技术领域内容需要修订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服务业的需求需要研究考虑
;(三)修订过程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进行10多次专题研讨,组织4轮专家讨论,开展了20余次实地调研,有150多位专家参加了修订工作。
◆文件修订稿征求了中宣部、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知识产权局、认监委等26个部门和36个地方认定机构的意见,并就有关内容征求了7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意见。
(四)修订原则
◆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倾斜支持,适当放宽对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督检查,提高高新积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 (五)修订主要内容
1.调整认定条件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 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
◆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2.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由3%、4%、6%调整为3%、4%、5%,降低了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
◆ 2013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83.7%,预计调整后比例可提高至90%(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
3.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优化和简化认定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缩短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简化“更名”企业备案流程,不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将各地评审专家的备案管理下放给地方认定机构。
◆对《认定办法》一些界定不清的概念、口径做了明确,增强认定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
;(六)放管结合,加强监督管理
强调认定机构管理本地区高企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放”的同时强调所化管理
强调认定机构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两年未填取消资格
明确已认定高企更名需注意事项。
明确整体迁移企业延续高企资格时需办理的手续。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允许税务师事务所参与高企专项审计。
提高中介机构条件要求,将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均人数的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到30%。
强化纪律要求,对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的处罚。
完善专家评审管理
引入税务专家,明确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的分工;
专家库管理,专家库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限为5倍)
专家选取方面,技术专家不少于60%,至少一名财务专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增设专家承诺书,强调专家责任和主动回避制。
明确专家违反纪律后,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七)异地搬迁
围绕京津冀等地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资质互认问题,经实地调研,提出对“异地搬迁”问题分类对待的解决方法。
(八)泄密企业
《认定办法》
第三章第十四条 对于泄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泄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工作指引》
第9页对泄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泄密信息安全。
;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4.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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