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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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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征 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 日实施,届时《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废止。最终颁布的版本通常不会 有太大出入,因此《征求意见稿》对即将准备2016年申请高新资格的企业具有重要意 义。 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作为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 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的新规定意义 重大,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 在 与企业最为相关的 “认定条件与程序”、 “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 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 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完善以往政策的 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 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新办法增加了 “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 前在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 “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 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 “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 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 年大检查的延续,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 (修改意见稿)》 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 “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切 不可大意。 与以往管理办法,在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有八大变化: 变化一:在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 “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 “独占许可协 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 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变化二:在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新办法由现行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 “研发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对于部分传统行业的大型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变化三:在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比例是在高新企业认 定中最为核心的指标之一,新办法将 “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 置4%和3%两个比例。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 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 “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变化四:在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新办法规定,申请高 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同时, 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 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2014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为税务机 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提交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需明确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提到了需 要提供生产批文、行业认证、资质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变化五:在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 “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现行办法并没有 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 (服务) 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 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 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 术企业税收优惠 “。 变化六:在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在新的规定 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 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被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 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七:企业重大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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