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土复核验收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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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
(二)编号:00-S-11-00-00
二、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六、申请条件:
本市范围内竣工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个人建房),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之前,需向本机关申报土地复核验收。
七、办理方式
(一)可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
市级以上项目或者市国土房产局签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以及思明区、湖里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
岛外各区区级项目并且市国土房产局岛外分局签发《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以及岛外各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国土分局窗口;
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
(二)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
八、申请材料
(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申报表》(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履行的事项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版1份(PDF、JPG格式));
5.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令、《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和现场全景照片;(竣工申报书原件、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文件1份);
6.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纸质材料1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土地出让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
3.土地出让金及土地规费缴清证明或缴交凭证;
4.竣工测绘总平面图;
5.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报复核验收,需调阅前几期验收后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收件、受理
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逐项审查应验收内容,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清单和处置意见。
(三)处置、出文
1.根据审核做出处置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处置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需要整改的核发《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整改通知书》。
(四)取件
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约谈用地单位、补件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796;
2.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6228917;
3.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6800832;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7558572;
5. 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7886706。
(二)受理时间
1.市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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