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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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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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二O一五年六月
质量方针
行为公正 方法科学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
电话:(010 传真:(010 资料下载:
目 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试行) 1
附件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提供资料清单 4
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流程图 5
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求 6
附件4:验收监测业务委托书 9
附件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理反馈意见表 1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一、受理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二、受理依据:
1、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受理条件:
1、建设单位已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获得批复。
2、建设项目生产工况正常,具备验收监测条件。
3、验收监测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全。
四、申请验收监测应当提交的材料:
1、涉密建设项目
对于涉密建设项目,委托方需提供《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按项目性质分类选择下载,完成填写并加盖公章。包括:《工业类(环评表)项目基本情况表》、《工业类(环评书)项目基本情况表》、《非工业类(如房产、学校、餐饮、宾馆、医院等)项目基本情况表》、《输变电类项目基本情况表》、《涉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基本情况表》。
五、验收监测工作流程
参见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制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流程图》(附件2)。
1、验收监测受理
委托方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经批准后,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由监测中心综合计划室进行业务受理,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求》(附件3),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技术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业务委托书》(附件4);对资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现场反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理反馈意见表》(附件5),委托方将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政编码:100048
受理电话:010传 真:0102、 现场勘查
提请验收工程的资料齐全后,现场监测室安排项目负责人2周内与委托单位联系,确定现场勘查时间。现场勘查和检查重点如下: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批复要求是否一致,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更;
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是否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手续;
主体工程或配套工程是否完工;
若建设项目存在上述问题,将中止委托并退回验收监测申请,委托方或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和批文后重新申请验收监测。
经现场勘查后,对已满足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确认正式受理委托并开始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对未达到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时限为2个月。在2个月时限内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对于整改符合验收监测条件要求的,确认正式受理委托并制定验收监测方案。若不符合验收监测条件或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将退回验收监测申请,委托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监测。
3、 验收监测方案制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技术资料和现场勘查情况,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并经审核后实施。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敏感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方案制定时间将适当延长。
4、 签订合同
按照《验收监测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付款事宜,无故逾期1个月仍未签订合同或付款的,将中止委托验收监测。
5、 现场监测
委托方付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付款回执交回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财务科。财务科进行缴费确认,综合计划室根据验收监测方案下达监测任务,现场监测室组织实施现场监测。委托方应保证现场监测期间的工况要求,提供现场监测所需的电源、安全设施等监测条件,配合现场监测工作。
6、 验收监测报告编写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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