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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私立国际商工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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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手冊 導師手冊 PAGE 4 PAGE 3 高雄市私立國際商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9.07.02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 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書函辦理。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6年6月29日高市教一字第0960024613號書函辦理。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12月30日高市教一字第0980055948號書函辦理。 二、規範目的 本校為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 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訂定之程序 (一)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由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ㄧ以上)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 (二)本辦法訂定經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 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且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 討修正教師及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四、定義 本辦法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每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 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 ,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五、對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輔導與管教規定 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應考量該學生身心特性及 需要,保持必要彈性。 六、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 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七、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 (一)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 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 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3.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4.教師應秉持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應宜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應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九、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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