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私立国际商工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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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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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私立國際商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9.07.02經校務會議議決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
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書函辦理。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6年6月29日高市教一字第0960024613號書函辦理。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12月30日高市教一字第0980055948號書函辦理。
二、規範目的
本校為辦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
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訂定之程序
(一)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由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ㄧ以上)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
(二)本辦法訂定經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
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且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 討修正教師及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四、定義
本辦法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每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
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
,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 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五、對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輔導與管教規定
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應考量該學生身心特性及 需要,保持必要彈性。
六、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 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七、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
(一)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
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
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二)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3.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4.教師應秉持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應宜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應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九、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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