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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四川
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 《水利部办公
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16 〕21 号)和《四川省水
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
办法的通知》 (川水函〔2016 〕98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 (在生产)和
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
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每年应上下联动,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
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
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
(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协助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
查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
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
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
种形式。
(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每年应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其中,在
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
登记表,并建立巡查档案。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
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并上报市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市县监督
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市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
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对于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牵头组织重点督查的生
产建设项目,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
构原则上当年不再重复组织重点督查。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重点督查, 下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派员参加。检
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建设单位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
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
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参加。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每年应
组织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时可以邀请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派员现场指导。自查
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
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后续设计开展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与管理情况;
(三)水土保持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见《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
查内容表》 (附件 1 )。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
督检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确定。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的程序如
下 :
(一)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查。
(二)印发重点督查通知。重点督查应当提前 5 个工作
日印发督查通知并告知被督查单位。
(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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