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王历届试题(101高普考)101年公务人员高考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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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高普考)
101 年公務人員高考考試三等試題
類 科: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常揚 老師解題
一、甲經營畫廊,其父乙為知名畫家。乙之畫作在甲之畫廊展出期間,甲以自己名義將乙之畫作
賣給知情之丙,並經丙之同意將該畫作置於甲之畫廊繼續展出,由丙取得間接占有。其後,
甲又以自己名義將該畫作賣給知情之丁,並交付之。試問:
若乙僅承認甲對丁所為之處分,其效力如何?
若乙得知甲未得其同意竟將其畫作賣出,震怒而死,而甲為其唯一之繼承人,則何人可取
得該畫作之所有權?
【破題解析】
無權處分、善意受讓
經權利人承認之效力
【命中特區】
本班教材命中/正規班講義/頁146~148編著。【命中率】100%
◎【難易度分析】【難易度級數最高5顆星】
★★★★
【分析】
傳統重點考題,總複習講過
細心的學生應可得高分
【擬答】:
丁取得該畫作之所有權
按無權利人就不動產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又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
產,而善意無重大過失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
其所有權。惟如動產占有之受讓,係占有改定為之者,須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
善意為限,始得主張之,此均有民法第118條、第801條及第948條之規定可資參照。
本題中,甲以自己名義將乙之畫作賣給知情之丙,並經丙之同意,由丙取得間接占有,
足徵甲非所有權人而處分乙之畫作,則甲丙間之處分行為,於權利人乙承認前應屬效力
未定。又丙為知情之惡意第三人,尚無前揭善意受讓規定之適用,故丙未取得該畫作之
所有權,乙仍保有該畫作之所有權。
次依題意,甲於經丙同意繼續占有該畫作時,又以自己名義將該畫作賣給知情之丁,並
交付之,亦係無權處分乙所有之畫作,且丁亦為知情之惡意第三人,而無前揭善意受讓
規定之適用,故丁亦未取得該畫作之所有權,乙仍保有該畫作之所有權。
末按,權利人乙承認甲丁間之處分行為後,則依第115條之規定應溯及於行為時生效,
故丁取得該畫作所有權。
丙取得該畫作之所有權
按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惟若數處分相牴
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民法第118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48條
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本題中,甲業已與丙及丁分別為處分行為,且均為無權處分之行為,應由權利人乙承認
方生效力。依題意,乙得知甲無權處分後震怒而死,且甲為其唯一之繼承人,則無權利
人甲就該畫作為處分後,依第1148條規定單獨取得該畫之所有權,是其處分依第118條
第2項規定應視為有效,惟甲前後所為者,係分別欲由丙及丁取得該畫作所有權之處分
行為,性質上顯然互相抵觸,故應以最初之處分即甲丙間之處分行為有效,亦即僅丙取
得該畫作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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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高普考)
二、甲與乙共有土地一筆,甲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法院選任丙為遺產管理人。
試問:乙可否以丙為被告,訴請分割該共有之土地?(30分)
【破題解析】
遺產分割之立法目的
遺產管理人
【命中特區】
本班教材命中/正規班講義/頁53~54(物權講義書)/21-22(繼承講義書)編著。【命中率】
80%
◎【難易度分析】【難易度級數最高5顆星】
★★★★
【分析】
特殊實務見解,學生亦容易忽略
重視立法目的之觀念
【擬答】: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
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此為民法第823條及第759條所明定。惟不動產之
共有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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