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doc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常见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公平、有序进行,就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为保证建筑协议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约束性,就要进行协议管理工作。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不停发展,我国国内建筑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无疑是愈加规范化、公平化和国际化的。在发展过程中,怎样平稳而有效地处理招投标工作和协议管理工作所碰到的问题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对我国建筑行业中常见的诸如: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行业门槛低和经验局限性等现象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对应的改善提议。
关键词:招投标协议管理问题分析提议
中国加入WTO已十年。这段时间里,国内经济建设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都市建设,也大大催生了建筑行业如火如荼的发展行情。一种制度,若是没有足够长的时间使其自我完善,那么不管它生长的多么旺盛、巨大,都会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漏洞,亟需补救。
1、招投标常见的问题
1.1法律法规的解读
招投标法和协议管理各有其单独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过多,有时易形成“深文刻法”现象,即除了法律专业人士之外,一般人对其并不理解或一知半解——建筑法亦存在此种问题——某些非法律专业的工程界人士对法律条文解读不彻底乃至错误等,从而对工程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如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献,并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献的构成部分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如下简称《协议法》)规定: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②。
当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投标文献已生效,又怎样再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呢?③
这两段法律对的的解读应当是:所谓的“要约”是指内容“详细而确定”的文献。当标书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时,它自然是一种不确定的文献,因此此时的标书算不得“要约”。
按以上解读,就可知其实法律条文在既有状况下已经是较完全的了,欠缺的仅仅是专业的解读。
1.2管理构造的不合理以及执行力的局限性
1.2.1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专业工程招投标的反复、冲突
建筑工程招投标和专业工程招投标,分属各省建设主管单位和各专业部委设置的工程招投标机构主管④。由于这两个部门各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招投标管理规定,因此无形中就将国内的建筑行业提成了建筑工程行业和专业工程行业。这样的设置最重要会导致:一是,推诿扯皮。碰到问题互相踢皮球,不愿承担责任,长此以往便减少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二是,一事二主。由于两个部门均有属于自己的管理条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出现严重的职能重叠,同样一件事情会有两个相左的处理措施,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受到严重质疑。
1.2.2管理者或明或暗的插手
由于中国的“官本位”思想历史悠久,因此少部分思想觉悟有差的实权领导可以说成为当地的“土皇帝”,不仅变相插手招标工作,并且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盛行地方保护主义,排外思想严重,扰乱市场纪律,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
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建设主管部门领导身兼数职,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企业负责人,自写自唱,完全成为行业内一霸。
1.3施工方的违规行为
1.3.1恶意压价
由于我国现行的中标措施是无标底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此措施的推行一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二是为节省资金。但某些施工方为了中标,不顾实际状况恶意压低价格。虽然中了标,但最终往往是和建设单位进行扯皮,给多少钱干多少活,甚至最终主线不能完毕工程。
1.3.2向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行贿
有些建筑单位想尽措施贿赂招标管理人员。财、色、名、食无所不用其极。只为获得内幕消息,以便最终中标。
1.3.3建筑行业内部某些约定俗成的陋规
一是,某些企业私下商议好一人一次。集体参投后不管是谁中标,最终都会让给当下轮到的那家企业;二是,有的企业通过上下打点,已经被内定为中标单位,然后该企业再找来其他某些企业做陪衬,走完整个招标环节的“过场”,最终中标。三是,用提成、转包等好处拉拢其他企业前来作陪衬,最终获得中标。四是,一家企业打四个牌子,实际中标的都是同一种人。五是,某些资质不够的企业“借用”大企业的名号,中标后予以对方一定的“感谢”。等等。
1.4招标方的违规行为
1.4.1刻意跳过招标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和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的项目;(二)……(条文后来的部分详见《招投标法》)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所有需要招标的项目,但某些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挖空心思抵制招标。从小处讲,是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从大处讲,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4.2假中标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