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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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
(1)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起始于一家知名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之间的金融交易。该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于2015年向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为5000万元的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在贷款到期前,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遂与银行达成了一项债权转让协议。
(2)根据协议,该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债权人,即本诉讼中的原告。该原告是一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原告支付了一定的转让费用后,获得了该笔贷款的债权。随后,原告向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要求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然而,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以未收到正式的债权转让文件为由,拒绝向原告履行还款责任。
(3)原告认为,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其已依法取得了债权,有权要求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履行还款义务。而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则辩称,债权转让通知未达到其法定程序要求,因此其对原告的债权转让行为不予以认可。双方就此事产生了争议,最终诉诸法律,希望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问题。
二、债权转让合同内容
(1)本债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甲方(以下简称“原债权人”)为XX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新债权人”)为XX资产管理公司。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甲方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0月10日向乙方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借款用途为甲方日常经营活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还款责任等条款。鉴于甲方目前经营状况不佳,甲方同意将上述借款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3)本合同项下,甲方将其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一切与借款相关的权利。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取得上述债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上述债权,乙方有权独立行使上述债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转让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乙方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的利息(年利率6%)、逾期还款罚息(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违约金等。乙方在接受债权转让后,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予以配合。
(5)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本合同转让的债权,乙方有权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但需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对本合同转让的债权不得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放弃债权。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全部收回债权之日止。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纠纷起因及争议点
(1)本纠纷起因于XX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XX有限公司将其对江西银行的一笔5000万元贷款债权转让给了XX资产管理公司。然而,在债权转让后,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以未收到正式的债权转让文件为由,拒绝向XX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还款责任。
(2)XX资产管理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了转让费用,并已向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认为,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不符合其内部规定,因此不予承认。
(3)在此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是否应当向XX资产管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最后,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此外,XX资产管理公司还提供了相关案例,指出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支持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并要求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然而,江西银行南昌高新支行对此持不同意见,双方因此产生了严重的争议。
四、双方诉求及诉讼过程
(1)在本案中,XX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