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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_T 180-2018 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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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51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80—2018

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Guidelinesofecologicaltreatmentfortheintensiveshrimpaquaculturewastewater

2018-03-16发布2018-04-15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3302/T18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大学、鄞州区渔业技术管理服务站、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宁波椿霖水产养殖场、蓝尚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忠明、薛聪顺、金中文、李来国、孙思志、伊祥华、蔡惠凤、吴仲宁、朱津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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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180—2018

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选址与设施、工艺流程、放养前准备及日常管理、尾水指标检测和标准化模式图。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的尾水处理;其它相似的海水集约化养殖尾水处理也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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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养殖尾水

指对虾养殖过程中,为改善养殖水质而向养殖池外排出的含有氮、磷及有机质等较高浓度的水。3.2

工具生物

指“处理系统”中所放养或种植的用于利用水体营养物质的生物。3.3

生物膜处理区

指悬挂人工基质而形成有效微生物膜的区域。

4选址与设施

4.1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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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水处理系统应选择靠近对虾大棚养殖池,无工农业染污的土质池塘,处理系统总面积根据大棚养殖排水量的大小而定,为对虾大棚养殖面积的20%~100%或以上。

4.2设施

4.2.1收集池

形状不限,容积大于每天需处理尾水量的20%或以上。收集池通过管道连接大棚对虾养殖池,收集池池底标高低于收集管下底面30cm以上,收集池上顶面标高与大棚养殖池换水时水平面有1m左右的落差。

4.2.2沉淀池

深度1.0m~1.5m左右,面积约占总尾水处理系统面积的1/5,可设置为长方形,土池底,水泥护坡结构。根据实际情况,沉淀池和收集池也可以合并。

4.2.3生物膜处理区

容积至少要能满足养殖尾水能在此停留6h以上,面积约为总处理系统的1/5,深度1.5m左右,可用土池结构。

4.2.4滤食性动物养殖区

深度为1.0m~1.5m的土池,面积约为总处理系统的2/5,放养缢蛏、文蛤、泥蚶、菲律宾蛤仔等贝类及鲻鱼、梭鱼、罗非鱼等滤食或杂食性鱼类。

4.2.5大型藻类养殖区(或人工湿地区)

深度1.0m以上的土池,面积约为总处理系统的1/5或以上;工具生物可选用龙须菜、浒苔等大型藻类;人工湿地区水深0.2m~0.5m,工具生物可选用芦苇、互花米草等。

4.2.6附属设施

收集池配备提水泵一台,功率大小根据尾水量而定,以确保收集池尾水能及时提至沉淀池为准。生物膜处理区和滤食性动物养殖区配备底增氧设备,功率和气头密度根据DB33/T849要求。

5工艺流程

尾水流入收集池,经提水泵提至沉淀区,依次经过生物膜处理区、滤食性动物养殖区和大型藻类养殖区(或人工湿地区),最后达标排放(图1)。沉淀区可适量添加絮凝剂加速沉淀,絮凝剂浓度视悬浮物浓度而定,一般控制在5mg/L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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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系统工艺流程图

6养前准备及日常管理

6.1清淤与消毒

每茬养殖结束后,尾水处理系统各区应进行曝晒、清淤。下茬生产前按DB33/T721要求对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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