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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7违约责任.ppt

发布:2015-09-09约3.69千字共2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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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7:违约责任 基本概念 归责原则 责任形式 构成要件 违约形态 免责事由 2、过错相抵规则(与有过失) 过错相抵规则,又称与有过失规则或混合过错规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是关于过错相抵规则的规定。 * * 一、基本概念 违约责任以区分债务与责任为前提 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归责原则 【基础理论】 1、归责原则的意义 归责原则决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赔偿范围。 2、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无区别? 3、国外立法例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况 【我国法制】 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责任形式 强制实际履行 违约金 违约损害赔偿 定金 解除合同 标的物瑕疵的补正 (一)各种违约责任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定金不能并用 强制实际履行之后仍然有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之后,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违约金的确定标准? 除专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外,参照实际损失额。过高过低均可调整。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但为了公平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风险,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以提高效率等,也需要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适当的限制: 1、可预见性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预见的主体应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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