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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政诉讼的管辖.ppt

发布:2015-09-09约2.36千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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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概念 (二)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便于行政相对人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3、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级别管辖 (一)概念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规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解释):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注:1、当事人直接向中院起诉的,7日内处理 2、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未立案也不作出裁定的,处理同上 3、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管辖的,处理同上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 (一)概念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纵向与横向、哪一级法院与哪一地法院 2、联系: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 (二)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三)特殊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专属管辖 (1)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专属管辖的特征是它在管辖上的排他性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 (1)概念 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而由原告具体选择法院的管辖。 (2)共同管辖的情形: A、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B、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选择管辖 是指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从而确定具体法院的管辖 共同管辖是从管辖权方面作出的规定 选择管辖从当事人方面作出的规定 4、地域管辖的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其缺陷在于: (1)节省被告的成本、方便被告诉讼,但增加原告成本,也不方便原告诉讼 (2)被告与法院同处一地,法院面临困难较大 四、裁定管辖 (一)裁定管辖的概念 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二)移送管辖 1、概念 2、移送管辖的条件: A、案件已受理 B、受理法院无管辖权 C、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3、限制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指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 1、概念 2、发生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 (1)因特殊事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特殊事由: A、法律上的原因:回避、审判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等 B、事实上的原因:自然灾害等 (2)管辖权发生争议 A、积极争议 B、消极争议 五、管辖权的转移 (一)概念 (二)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向无管辖权的移动;移送管辖由无管辖权的向有管辖权的移动。 2、管辖权的转移一般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三)管辖权的转移有下列三种情形(行诉法23条)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审理 3、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可报上级决定 六、管辖异议 (一)概念 (二)管辖异议的条件 1、提出的主体:当事人(原被告、第三人) 2、提出的期限:接到应诉通知书10日内 民诉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是15日内(法定答辩期限) 3、提出的形式:只能以书面形式 (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1、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有权在10日内上诉。 通知:本学期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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