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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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振兴路东延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振兴路东延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是指《振兴路东延项目工程藕荷塘区块征收红线规划》范围。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东阳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经济合作社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时间:分3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三)搬迁时间: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
第五条 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新基安置二种,由被征收人选择。单位被征收人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新基安置;住宅房屋的合法庭院面积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折价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
第七条 补偿的原则与异议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和产权来源依据,以登记机构确定一致的书面意见,作为房屋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登记机构出具书面依据。
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土改前公房登记堂屋的处理
已经公房登记的土改前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且无产权纠纷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共同购买协议并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相关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15天内,共同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共同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相关使用人达成由其中一位使用人购买的协议并经经济合作社同意,可由该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15天内,向房管部门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
(一)实行新基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按照《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2)、《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表》(见附件3)评估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表4)评估确定。
第三章 新基安置
第十条 实行新基安置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房用地审批表中的(按新基凑间规则折算间数)新基间数为准。
被征收人的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
新基凑间规则:建筑占地面积按每规划间32.85平方米凑整数间后,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1/4规划间小于2/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可以凑足半间;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2/4规划间小于3/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按半间计算;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4规划间的,剩余建筑占地面积可以凑足一间。
(“大于”均包含本数,“小于”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新基原则上在规划征收范围内安置,视具体情况也可以在梓溪流域移民安置区的东侧地块安置。
第十二条 新基原则上采用抽签方式进行安置,部分地块视具体情况采用竞拍方式安置。
第十三条 在被征收房屋全部搬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0天内,由市国土局、吴宁街道、经济合作社负责完成被征收人的农房审批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安置新基选定及安置小区的“三通一平”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在安置新基选定之日起20天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新基安置结算、新基定点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新基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原则上应在新基安置选定之日起1年内,按《新基建房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新基房屋施工建设。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新基建房规定》由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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