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和设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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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及设备
检测公告
为保证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可靠、安全运行,确保采集设备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国家电网计量中心(以下简称“计量中心”)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及设备进行检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样时间
自2010年4月1日起,每周一接收送检样品,法定节假日休息。收样时间为每周一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送样前请按照检测流程办理好相关手续
二、样品接收单位、地点及联系人
接收单位:国家电网计量中心
接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中国电科院仿真大楼81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岩,010-。
三、检测产品及依据标准
检测产品及相应依据标准见表1。
表1 检测产品及依据标准
检测产品
检测依据标准
专变采集终端
Q/GDW 374.1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专变采集终端技术规范
Q/GDW 375.1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专变采集终端型式规范
Q/GDW 376.1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配变监测终端
Q/GDW 374.1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专变采集终端技术规范
Q/GDW 374.2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Q/GDW 375.2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集中器型式规范
Q/GDW 376.1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集中器
Q/GDW 374.2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Q/GDW 375.2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集中器型式规范
Q/GDW 376.1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Q/GDW 376.2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集中器本地通信模块接口协议
采集器
Q/GDW 374.2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Q/GDW 375.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型式规范:采集器型式规范
通信单元
Q/GDW 374.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通信单元技术规范
四、检测流程
1.填写检测申请表(见附件1),签字盖章后传真至010-。
2.根据所填写申请表,计量中心将做好的检测合同邮寄或E-mail给委托方,委托方将四份检测合同签字盖章后和检测申请表原件及其它证明材料一同邮寄给计量中心。
3.委托方按照检测合同将检测费汇入检测合同中所指定帐号,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010-。
4.交纳检测费后,在指定的收样时间将样品送至计量中心,办理样品交接手续。
5.样品检测时,先进行终端与主站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协议测试通过后,再进行终端功能及性能测试。
6.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对样品的各项检测项目进行测试,并进行合格判定。
7.计量中心自收到送检样品3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试验项目,统一出具检测报告,并通知委托方领取检测报告并办理样品退还手续。
8.如检测不合格,委托方再次送检同类型样品的时间,至少为上次送样3个月以后,以保证制造单位能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产品设计优化与改进。
9.具体检测流程见下图。
五、送检样品及辅助设备要求
1.送样数量:每种类型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样品送检5只;通信单元(含采用无线公网通信、光通信、以太网通信、230MHz无线专网通信、窄带电力线载波通信、宽带电力线载波通信、无线微功率通信等方式的设备、部件及模块)样品送检8只,并提供相应的辅助设备,样品数量及辅助设备要求见表2。
2.根据样品远程通信方式的不同,有选择的提供相应的通信设备,见表3。
3.提供样品的详细操作、使用说明书1份。
表2 送样样品及辅助设备数量
序号
检测产品
送样明细
送样数量
说明
专变采集终端
Ⅰ型专变采集终端
5
Ⅱ型专变采集终端
5
Ⅲ型专变采集终端
5
三相智能电能表
1
辅助设备,应符合DL/T 645-2007及其备案文件。
端子排及塑料盖板
各1
配变监测终端
配变监测终端
5
参照集中器型式要求
三相智能电能表
1
辅助设备,应符合DL/T 645-2007及其备案文件。
端子排及塑料盖板
各1
集中抄表终端
集中器
5
Ⅰ型采集器
5
Ⅱ型采集器
5
三相智能电能表
1
辅助设备,应符合DL/T 645-2007及其备案文件。
单相智能电能表
8
端子排及塑料盖板
各1
集中抄表终端
集中器
5
1级三相费控智能电能表(载波)
1
应符合DL/T 645-2007及其备案文件。
单相远程费控智能电能表(载波)
8
端子排及塑料盖板
各1
通信单元
通信单元
8
含采用无线公网通信、光通信单元、以太网通信、230MHz无线专网通信、窄带电力线载波通信、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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