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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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衡水水市市行行政政处处罚罚听听政政程程序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 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听证程
序。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组织听证的 均适用本听证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对从事非经营
活动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
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对从事经营活动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10000元以上罚款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
又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政的 应当组织听证。
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较大数额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享有被告知听证、要求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出
席听证、申请回避和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要求听证等项权利。
第二章 告知听证、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使
处罚权 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10 日内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
第七条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应制作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以
下内容:
(一)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主要事实;
(二)当事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法规、规章依
据;
(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
(四)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名称、地点;
(五)作出通知的日期。
通知书由行政机关署名 并加盖印章。
第八条 通知书由本案的调查人员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送达。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 日内 向
其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或者提出后又撤回申请的 视为
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 以寄出的邮戳 日期
为准。
第十条 听证申请书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听证的目的;
(三)申辩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递交的行政机关名称;
(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
理。
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应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听证申请超过本听证程序规定的申请期限、听证范围或者不符
合听证条件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3 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
予受理。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指
定的机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 听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依前款
规定组织。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 听证由共同作出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 (以下简称主
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五条 听证可以由1名主持人和1至2名听证员与记录员组
成 也可由1名主持人与记录员组成 每次听证的具体组织形式由
行政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 日
内 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共同组织听证的 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共同作出处罚的
行政机关商定。
第十七条 主持人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员参加听证;记
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 由本机关调查人员以外的从
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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