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标准.doc

发布:2018-10-10约3.62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淄博市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 园所)的建设、管理及对学龄前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 园所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 则。   第四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所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人事、财政、物价、卫生、规划、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妇 联、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园所 的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园所建设   第五条 园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园舍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群体。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幼儿园基本条件。   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在幼儿园内。举办托儿所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具备托儿所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城区新建园所应当达到一类园所标准。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园 所。园所竣工后,应当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并安排使用。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1至2所实验幼儿园。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各行政村应当按 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幼儿园,提倡联合办园。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及个人举办园 所;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国外社团和个人及港、澳、台同胞投资建 设园所。   第九条 小学不得附设学前班。沿黄、山区农村小学确需举办学前班的 ,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有条件的小学可以独立举办或与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幼 儿园。   第十条 举办园所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城市园所的举办、停办,由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停办园所。   第十一条 园所的行政管理由举办单位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园所的监督管理,定期验收评定,确定类别。对达不到三类标准的园所 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所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园所园舍和设施,不得 在园所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和影响园所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 园所正常工作秩序。   【章名】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十三条 园所的园所长、教师应当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并经教育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园所的保育、医务、炊事等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园所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园所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园所的工作。园所长应当加强园所内部管 理,提高保教人员思想、业务素质,做好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办的园所,园 所长、教师的工资待遇按小学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举办的园所 ,园所长、教师的工资待遇,根据企业实际,参照企业办小学教师的有关 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举办的园所,其园所长、教师的工 资待遇,属师范院校毕业的,按小学公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按 当地小学民办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 )民委员会筹措解决。   保育员、医师、保健员、炊事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四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园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婴幼儿生理和心 理卫生保健工作。园所应建立婴幼儿、保教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做好卫生 保健、防疫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园所应当做好对婴幼儿的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卫生消毒、病 儿隔离、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制度;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 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婴幼儿接送制度。园所内 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园所应当为婴幼儿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为婴幼儿饮水 提供便利条件,饮用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遵循幼儿身心 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托儿所的保教工作应当贯彻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原则,切实保障婴 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园所的保教人员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园所应主动与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