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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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 编纂过程中的
立法权之争
陈 新 宇
内容提要:以 《大清新刑律》 的编纂为视角,晚清新政中的立法权之争可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是修订法律大臣与法部、大理院关于法律起草权之争,第二阶段是
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关于法律考核权与议决权之争。立法权之争的背后受到法政机
构权力之争和礼法之争双重因素的影响。在权力之争中行政权虽然势大并试图控制
立法权,但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仍能够自我克制。论争明确了法政新机构的职能与权
限关系,基本维持了晚清预备立宪的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法政机构的论争可以出
现妥协结果的原因,在于更高权威的存在与法政新机构中关键人员的一身多职。
关键词:立法权 行政权 《大清新刑律》
引 言
在晚清的制度变革中,从立法权的角度看,有两个奏折最为关键。一个是光绪二十八
年二月二十三日 (1902年 4月 1日) 刘坤一、张之洞和袁世凯的 《会保熟悉中西律例人员
沈家本等听候简用折》,〔1〕 一个是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1906年 11月 2日) 《庆亲王
奕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2〕 前者提出 “变法皆从改律入手”,使得原已
式微的传统立法职权转变为国家改革的重要权力,后者提出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
各有专属”,立法权正式成为预备立宪国家三权鼎立中的一种法定权力。这种近代立法权转
型的背后折射出制度的变迁和观念的 转 换,体 现 出 西 方 学 理 与 中 国 政 治 之 间 的 复 杂 结 合,
聚焦为中国模式的立法权之争。本文将通过考察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 《大清新刑律》 的编
纂历程,来探讨这场重要的论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是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 《大清新刑律》 新研究及资料汇编” (13BFX015)、中国法学会项目 “近
代中国的法政论争研究” (2015D019) 的阶段性成果。
〔1〕 天津图书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袁世凯奏议》 上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1987年版,第 475页。
〔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上册,中华书局 1979年版,第 46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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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编纂过程中的立法权之争
《大清新刑律》 的编纂历经了晚清新政设立的三个法政机构的参与,分别是修订法律
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这种境遇在清末诸多立法之中可谓绝无仅有。新刑律编纂穿行
在这些法政新机构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这种特殊的关系影响了新刑律的编纂样态,反之
法典编纂工作也对这些新机构的职能与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法典编纂与权限之争的密切互
动,以往研究未曾注意。因此,对 《大清新刑律》 编纂的深描,可以动态地展现出立法权
的觉醒和与行政权区分权限的过程,是观察权限之争的最佳视角。
一、《大清新刑律》 的编纂历程与负责机构
(一) 《大清新刑律》 七法案
《大清新刑律》 凡七案,包括被废弃的预备案和重新起草、赓续编纂的六个法案,其
概况用表格展示如下:
序次 时间 负责机构 备注
预备案 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修订法律馆 废弃不用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