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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pdf

发布:2021-10-20约8.28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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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 2007 年 2 月 1 日开始执行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 号, 以下简称 187 号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工作前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并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 《实 施细则》 的有关条款做了进 -步完善。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 地增值税清算做出厂更全面、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标志 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全面展开。对此, 笔者认为把握 187 号文的重点以及上地增值税清算的要点,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容面对清算,有效控制税收风险的关键。 一、 187 号文应关注的重点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范围明确为纳税人主动清算和 税务部门要求清算两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针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决算前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即:预 售收入)而言的,由于预售时项目尚未完工,因此无法确定 其成本费用,也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对这部分收入如何计 税, 《实施细则》第 16 条规定: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 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理,多退少补。 187 号 文则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及销售情况做出了更为具体的 规范:对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或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 产开发项目以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明确为纳税人应清 算的范围;对纳税人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日,已转让 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 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 出租或自用的,或取得销售 (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 售完毕的,以及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 税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这一 规定,不仅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和 范围,使清算更具可操作性,还有效地遏制了企业通过推迟 办理竣工决算,长期不进行清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现象。 (二)明确了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原则对非 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 征,《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未明确, 187 号文则以所有权 是否转移作为认定标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 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奖励、对外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 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 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 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由上管税务 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 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若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 税,在清算时不列入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于 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因此,对涉 及此类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企业应事先进行评估,以便选择 有利于企业的涉税方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对扣除项目的扣除规定做出了更具体的界定对土 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187 号文明确了 2 种不予扣除、 2 种准 予扣除和 1 种核定扣除的情况: 1.对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 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 证的,不得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 定外,不得扣除。 2.对与清算项目配套有关的公共设施,三种情况下可以 扣除: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 可以扣除; (2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 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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