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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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引言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从实体、程序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制度,以期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其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该制度正式确立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 法》和《刑法》 。新颁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的规定没有新的变化。虽然随后颁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了一些细致的规定,但仍不足以解决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中一些理论上的矛盾和冲突,造成实践中出现许多无 法解决的问题,创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预期的目的没有很好 的实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许多学者对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种种建议,但也有人对制 度的价值提出质疑,甚至有人认为,应当逐步取消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制度。虽然该制度立法上内容欠缺,实践中问题凸现,但同 时又能解决大量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在全面查清案件 事实,快捷解决纠纷,调和社会矛盾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笔者 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浓厚的兴趣,相信如果能对 该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将更能体现其价值所在。 全文共?9600?字。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立法的简单、 笼统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大量冲突、混乱,在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无法可依,理解掌握不一致,而司法解释不但没有解决好以 上问题,又带来了新的困惑。?1、受案范围不明确。 受案范围不明确。 虽然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作了界定,但对“物质损失”之含义以及内容的理解分歧仍较大, 当事人的理解不一,法院在受案范围的掌握上也各有不同。有的 法院除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予以受理外,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一律 拒之门外,有的法院在受案范围的把握上则相对宽松一些。?2、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范围的理解不同。 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范围的理解不同。 有的审判人员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只能是直接被害 人,有的审判人员认为还应该包括法律规定的间接被害人,有的 审判人员则认为一切因受犯罪行为牵连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都是 适格的原告人。在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理解上,有人认为只 限于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人认为还应包括虽未犯罪但参与实施 侵权行为的共同致害人,还有人认为应包括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 等等。?3、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明确,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赔偿范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明确, 围不一致。 围不一致。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有学 者认为这只是授权性规范,并不是禁止性规范,从这一规范中并 不能推导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结①论,精神损失仍属于赔偿范围。继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 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受 案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扩张解释。因此,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在精 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冲突。?4、滥用诉权现象比较普遍。 滥用诉权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不收取诉讼费用,在实 践中,不但有些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的被害人纷 纷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属于受案范围之内的被害人也 常常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或者要求赔偿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的物 质损失,其中更是不乏个别漫天要价者。推测这些当事人的想法, 大概以为要求的越多,自己实际得到的就会越多,颇有些讨价还 价的意味。总之,要求多少也不会交一分钱的诉讼费。?5、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模式广受质疑。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模式广受质疑。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绝大多数是在庭前进行,只有调解不成 的才会与刑事诉讼一同开庭审理。很显然,庭前调解无法建立在 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这不能不说是其一大缺陷;而且, 在调解过程之中,双方当事人也很难处于平等地位.①刘金友、奚伟著:《附带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真正出于自愿,很值得研究。再者,法官在诉讼中既是调解者又 是审判者的双重身份,也使得“以判压调”现象突出。故即使调 解率很高,也让人们怀疑这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该结果是 否真正能够体现法律的公正。?6、赔偿与量刑关系的掌握比较混乱。 赔偿与量刑关系的掌握比较混乱。 固然“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 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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