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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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计算原则是:以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 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计算: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 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 由于该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 以,在施工过程中,应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 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一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10一14) 缺点: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 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 却因为想中标而过低。 适用条件: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 素,使其更合理。 修正的内容如下: (1) 时段:局限于受影响的时间,而非整个施工期。 (2)工作:只考虑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计算其 损失,而非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 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 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 一该项工作的 报价费用 (10-15) 四、工程索赔的程序 每项索赔,按照索赔的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 具体规定,抓紧协商解决,并与工程进度款的月结算制 度同时进行支付,做到按月结清。 工程索赔处理的程序,一般按以下5个步骤进行:提 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会议协商解决;邀请中间 人调解;提出仲裁或诉讼。 上述5个工作步骤,可归纳为两个阶段,即:友好协商解 决和诉诸仲裁或诉讼。 例10-7、例10-8 ≦42天 或最终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 ≦42天 ≦28天 事件发生 索赔意向通知书 索赔报告书 监理回应 第四节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的内容 不同而对原合同的任何部分的改变。 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勘测设计工作不细致,使工程 量估算不准;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自然或社会原因引 起的停工、返工、工期拖延等;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 原因导致的,如发包人对工程有新的要求或对工程进度 计划的调整导致了工程变更,承包人由于施工质量原因 导致的工期拖延等。 二、工程变更的内容与管理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范围”或“工程量”。 变更的处理,可以分别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有 关约定进行。 2.工程变更的管理 (1)设计变更的编制 发包或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审查→发包人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应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 审定。 (2)评估变更:发生变更,工程师应及时处理并确认 变更的合理性。并据实情、变更文件、有关资料,按照 施工合同的款项,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 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3)协调: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 况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协调。 (4)监督实施:监理机构据变更单监督承包人实施。 在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 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 的依据。该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达 成的协议为依据。 三、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 2010)》约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 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 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工程变更 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 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 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 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 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 使用。 【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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