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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与项目命名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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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与项目命名规范

一、系统命名规则

北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命名体系包括中文全称、编号、英文全

称、简称共四部分。其中中文全称、编号为必须内容;英文全称、简

称为可选内容。

(一)系统中文全称命名规则

1.系统中文全称结构如下:

应用范围+主要业务或主要功能+“系统”

应用范围指系统用户范围:

(1)若系统为面向全市的信息共享、服务类系统,则应为“北

京(市)”;

(2)若本系统支撑的业务为该单位所特有,不会引起歧义的,

也可以为“北京(市)”;

(3)委办的门户网站、本委办内部办公系统或非支撑本单位的

特有业务的(如网上审批等),则应为系统主责单位

的标准简称,如“北京市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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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共建的,覆盖多个委办局的交叉业务系统,一般为“北

京市”,特殊情况(共建、交叉系统的绝大多数业务

智能集中于主责单位)可以使用主责单位简称。

主要业务或主要功能是用简单词汇对系统功能、定位的描述,如

“办公自动化”,“网上审批”,“××数据库”,“××信息

管理”,“××网站”等,这部分内容要体现系统支撑的主要业

务或系统的主要功能、内容。为保持系统命名相对稳定,可结

合本单位信息化规划对系统功能进行前瞻性描述,采用规划中

该系统将具有的功能描述做为系统名称。

若一个系统支撑多项业务,或其功能具有多个方面,可以

采取以下方式:

(1)采用主要功能;

(2)采用具有前瞻性的系统整合、升级后的功能描述;

(3)用“及”连接,如“网络及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及

网上审批”等;

(4)使用综合性的名称,例如“北京市××局综合业务管理系

统”。

2.系统中文全称命名规则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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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的中文全称应当根据系统的类型选择使用常用命名

词汇。

(2)系统中文全称中禁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3)系统的版本不在中文全称中体现。

(4)系统中文全称不宜太长,一般在25个字内(包括标点)。

(5)与国家衔接的垂直系统,按国家垂直系统的方式命名。

(6)系统中文全称必须以“系统”结束。

3.常用的系统命名词汇

(1)办公自动化系统

(2)决策支持系统

(3)网上审批系统

(4)预警系统

(5)应急指挥系统

(6)(业务/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7)办事大厅系统

(8)呼叫中心系统

(9)网络系统

(10)视频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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