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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与项目命名规范
一、系统命名规则
北京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命名体系包括中文全称、编号、英文全
称、简称共四部分。其中中文全称、编号为必须内容;英文全称、简
称为可选内容。
(一)系统中文全称命名规则
1.系统中文全称结构如下:
应用范围+主要业务或主要功能+“系统”
应用范围指系统用户范围:
(1)若系统为面向全市的信息共享、服务类系统,则应为“北
京(市)”;
(2)若本系统支撑的业务为该单位所特有,不会引起歧义的,
也可以为“北京(市)”;
(3)委办的门户网站、本委办内部办公系统或非支撑本单位的
特有业务的(如网上审批等),则应为系统主责单位
的标准简称,如“北京市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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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共建的,覆盖多个委办局的交叉业务系统,一般为“北
京市”,特殊情况(共建、交叉系统的绝大多数业务
智能集中于主责单位)可以使用主责单位简称。
主要业务或主要功能是用简单词汇对系统功能、定位的描述,如
“办公自动化”,“网上审批”,“××数据库”,“××信息
管理”,“××网站”等,这部分内容要体现系统支撑的主要业
务或系统的主要功能、内容。为保持系统命名相对稳定,可结
合本单位信息化规划对系统功能进行前瞻性描述,采用规划中
该系统将具有的功能描述做为系统名称。
若一个系统支撑多项业务,或其功能具有多个方面,可以
采取以下方式:
(1)采用主要功能;
(2)采用具有前瞻性的系统整合、升级后的功能描述;
(3)用“及”连接,如“网络及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及
网上审批”等;
(4)使用综合性的名称,例如“北京市××局综合业务管理系
统”。
2.系统中文全称命名规则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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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的中文全称应当根据系统的类型选择使用常用命名
词汇。
(2)系统中文全称中禁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3)系统的版本不在中文全称中体现。
(4)系统中文全称不宜太长,一般在25个字内(包括标点)。
(5)与国家衔接的垂直系统,按国家垂直系统的方式命名。
(6)系统中文全称必须以“系统”结束。
3.常用的系统命名词汇
(1)办公自动化系统
(2)决策支持系统
(3)网上审批系统
(4)预警系统
(5)应急指挥系统
(6)(业务/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7)办事大厅系统
(8)呼叫中心系统
(9)网络系统
(10)视频会议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