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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教学PPT.ppt

发布:2018-08-13约2.14万字共12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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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1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法概念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1、国际投资的概念    国际投资是一种超越国界的资本活动,是投资者为获取预期收益而从事的跨国或境外的资本交易活动。这里的资本,是指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包括资金(货币、黄金等)、机器设备、劳动力、债权、技术秘密、专利、商标、特许权、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兑现的权利等。 对于什么是国际投资,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表述亦不尽相同。 首先,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本跨过一国边界,并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这是构成投资国际性的最常见的情况。 第二,国际投资也应当包括资本虽未跨过一国边界,但却是来自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 第三,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那些来自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投资亦被视为国际投资。 2、国际投资的种类 分类1: 公共投资(public investment)和私人投资(private investment)——前者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一定的社会公共事业所作的国际投资;后者则是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为其自己的赢利目的所作的国际投资。 分类2: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分类3: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和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前者指以取得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一项投资是否构成直接投资,关键是看它的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地控制或参与管理作为投资对象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换言之,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基本标志,是投资者是否对其所投资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拥有有效控制权或是否能够参与其经营管理决策。 (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内法规范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资本输出国鼓励和保护海外投资的规范;国际法规范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而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普遍性投资条公约。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 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基本特点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跨国投资或国际投资这个词,从东道国立场看是“外国 (Foreign) 投资”,从投资国立场看是“海外(Overseas)投资”。 当使用“私人(Private)投资”这个词时,是为了区别于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贷款投资等官方性质的投资。当使用“直接(Direct)投资”这个词时,是为了区别于间接投资:前者是伴随着对投资企业的一定控制权的投资,即投资者一般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设立企业等实体,并参与经营和管理;而后者通常是投资者以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形式投资,而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国民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关系;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和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国际投资法包含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尽管许多国家不认为国际条约的效力优先于本国的宪法或其他其他基本法。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如前所述,国际私人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而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三、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1、鼓励国际投资 2、保护国际投资 3、管制国际投资 四、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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