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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主阶级述论.doc

发布:2017-02-26约4.52万字共3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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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主层级结构及经营方式述论 关于清代地主阶级的历史,是一个大的研究题目。全面而深入的论述,为我的简陋学识所不能胜任。本文将粗略地论及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特点,地主的经营方式,地主阶级的构成,它的思想文化特征,这个阶级与其国家的关系等问题,试图对地主阶级的面貌和历史地位有所说明。浅薄失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和地主本身的变化 清代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就其基本方面来讲,和前代一样,地主占有土地,具有所有权,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他们可以支配它,或出租,或雇工经营,或出卖,获其利益。但是,清代土地转移中,活卖和找价的流行,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复杂化,佃农“买佃”耕种,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使得地主土地所有权不完整。这两项是清代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并影响了地主自身的某种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田产交易过后,卖主以土地价格短少为理由,要求买主补偿的现象,清代以前就发生了。如在明代,江南地主就有“卖价不敷”之说,隆庆间著名的清官海瑞在应天巡抚任上,允许卖方向买主找补田价,但以增找一次为限,这样使找价成为合法的行为,自此以后,该地增找现象大增,至清代,找价一找再找,乃有“一产而加五六次者”。江西也是这种情形,该省雩都把找价称为“找不敷”,卖主屡索,视为当然:“得业者怜失业者之贫,而求济出银,名‘不敷’,原属额外通情,为厚俗之一。相沿已久,视为分内之财,至累索不休,且有‘九找十不敷’之云。”找价在田产交易的不同形式,即典当、活卖、绝卖中都有发生,我们不妨先看一些事例: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贵州兴义县人查洪元将一份田地以六十两银子当给刘高位,至五十二年(1787年)找补银二十八两,立契,契内不言回赎,等于卖绝。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贵州青谿人孟陇荣将得的当业水田一份,以价银八两二钱转当给任贵,后来找价七两八钱,至嘉庆十八年(1813年)又要找补当价,对方以并非绝卖,不肯增找。嘉庆九年(1804年),甘肃灵台人白文库将山地一顷当给白心仁家,价钱八十七千文,以后凭着这个关系零星借钱,累计达五十五千八百文,找价九千文,到嘉庆十八年(1813年)又提出找价三十千文的要求。山西霍州人傅恭典出水田一亩,死后,其弟傅全养子傅成法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将之立契绝卖,得找价十五千文。山东诸城人杨渠先把地二十亩五分典给杨泾,嘉庆十六年(1811年)议定以京钱三百千文绝卖给对方。以上发生在黔、陇、晋、鲁等省的事例,说明典当土地的卖主,屡次向买主找价,或者提高当价,或由此而将典地卖绝,这已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 在土地买卖关系上,比典当发展一步的是活卖,即卖主将土地出手,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回赎,其出售价格要比典当价格高。活卖也有加价找补现象。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浙江山阴县田氏祠堂用银三两承买余伯饶坟山一亩七分,二十年后,找价钱三千文。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同县人王则范兄弟将田三亩二分卖给本族祠堂,价钱六十千文,立契注明回赎,五十七年(1792年)第一次找价十千文,嘉庆八年(1803年)第二次找价十九千六百文,不但没有回赎,反而立了“杜绝找契”。活卖要求增价,理由也是卖价便宜,请求找补,也还别有名目的,如湖南武冈人王配贤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卖田给向铭时,二年后,其子王云衡以曾向田地施肥多为名,要求向铭时“找补粪草钱”,向同意给钱一千二百文。 绝卖的土地,即不得回赎的土地,卖主业已绝对丧失原来土地的所有权,然也不乏找价之事。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安徽亳州人慕兴义承买慕长盛田地十五亩七分,“契载杜绝管业”,嘉庆十五年(1810年),慕长盛要求退地,经族长慕大朋断处,退地二亩六分,这就等于找补了二亩六分地的价格,次年再次提出找价的要求。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湖北黄梅人余善海将田一亩八分绝卖给余方谷,以后屡屡找价,每次得二、三百文。又如江苏丹徒县人王士元于康熙三十年(1691年)以二百两价银把园地七亩六分、地四亩五分、山三亩、水塘一口、房一所绝卖给马侯府,后来增找杜绝钱,一次得八两,一次得六十两,又立“杜绝叹气契”,得银六十两。 田产交易,从典当到活卖到绝卖,每一次加价,都立有契约,并因找价而影响买卖双方与土地的关系,契约名称因而不同:当契、卖契、绝卖契;纯粹找价而写的字据,有“找杜契”、“杜绝契”、“叹气契”等名称。江苏嘉定县人关于房屋买卖中加找契据的定名,可供参考,兹录谈县志记载如下:“买房屋者,于契价之外,有叹、脱二项:叹者,言屋已为他人所有,失主唯有付之一叹,故须由得主加钱若干,别立叹契;脱者,失主屋中有匾额诰命之类,除去时心有不忍,又须加钱若干,别立脱契。” 清代,土地的买卖,大多经过典当、活卖、加价找赎,达到绝卖,或者还要加以找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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