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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宿业开业条件、服务内容及管理和经营
方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住宿服务的各
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开设的对外经营场所,包括超豪华
型、豪华型、中档型、经济型、廉价型的宾馆、酒店、饭店、
招待所、疗养院、旅馆等商务、旅游、度假、会议、长住型
住宿服务。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内部住
宿服务场所。
2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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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1084绿色饭店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SB/T10420饭店业星级服务员资格条件
GB/T19481饭店业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条件
SB/T1042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SB/T10441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
3基本要求
3.1住宿企业必须坚持“设施齐备、功能齐全、服务周
到、环境卫生、依法经营、秩序安全、服务规范”的经营原
则。
3.2企业员工必须做到“遵纪守法、方便宾客、诚信服
务、文明经商”的职业道德。
3.3住宿企业设施设备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绿色、环保、
节能的规定,执行GB/T21084国家标准,倡导绿色住宿、人
文住宿。
3.4住宿业环境设计、建筑设计、流程设计符合行业发
展的绿色理念,充分体现当地自然、人文和谐和对生物多样
性的保护,建设中未造成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3.5住宿企业应当加强传统服务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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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运用现代饭店(酒店)管理系统,堵塞管理和服务的漏
洞,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6住宿企业的外观形象、建筑风格、服务内容和方式
应当体现地域、民族、历史、文化的特点。回族聚集区域的
住宿企业应当尊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习俗和欣赏习惯。
3.7住宿企业应当具有除住宿餐饮以外,5项以上长期
服务经营功能。服务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公共性和便利性,
提倡开展多样化与综合性经营。
3.8住宿企业应当强调质量意识,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
系;强调时间意识,提高为宾客服务的时效性;强调专业意
识,注重服务规程和技能的标准化。
4住宿业规模及服务设施
4.1住宿业是以为宾客提供床位休息为主的行业,其他
服务功能均为附属服务,主业服务和附属服务构成住宿业全
部组成元素。
100个床位以下的为小型住宿企业,100-300个床位
的为中型住宿企业,300-500个床位的为大型住宿企业,500
个以上床位的为特大型住宿企业。
4.2住宿企业应当为宾客提供早餐或其他餐饮服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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