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珠心算教学培训中心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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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珠心算教学培训中心章程
(2009年2月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上海浦东新区珠心算教学培训中心
中心所在地址:上海市长岛路823弄55-57号。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市珠算心算协会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七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四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四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主任室、科研室、财务室。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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