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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2011年04月17日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中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询问调查笔录不仅紧密关联案件的调查成败,而且也同其它证据一样作为整个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办好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使案件经得起复议与诉讼。下面的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以及掌握现查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与技巧很值得交流。
一、证据的意义及种类
(一)、证据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于处理的基础和依据。工商行政管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等。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设备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通过法定机构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产品质量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就地进行分析、检查后作出的记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
二、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要点
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现场检查是对违法现场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看、清理、检查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上述执法活动进行的书面记录,是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而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基层工商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组成及文字表述要求
1、开头部分:简述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并载明出示执法证件,要求十分简练,一笔带过。例如:“×年×月×日上午,× 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依法对某地某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2、正文部分,分四个层次:
(1)、记录现场当事人的身份。如悬挂营业执照的情况,无照经营则现场询问当事人、工人(旁证人)及其交代的基本情况。
(2)、记录现场的客观环境。比如场所大小位置、所见物品的摆放、在场人员的作业情况等等,语言表述要详实,涉及数据要准确,不能出现大约、左右、上下、基本等表示模糊的词语。
(3)、针对涉嫌事项的描述。比如“现场未发现悬挂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对商标侵权标的物的放大描述等,语言表述要客观,不能带个人观点。
(4)、执法人员的动作。含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的相关情况,语言表述可适当简洁。
3、结尾部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说明理由。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章或盖章。
(二)、现场检查及其笔录制作应注意的五个要点
1、亮明身份,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如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在进入违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要求出示证件,由于执法人员忘记带执法证件或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揪住把柄使案情无法调查,检查活动被迫终止。所以检查之前应掌握案情,提高认识,做好准备。在现场检查笔录情况栏中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使执法由被动变主动,由程序不规范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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