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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样本--询问笔录(黑货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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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共2页

证据材料:(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取证照片一份

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一份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

张建国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

营活动案

讨论时间:

2014年8月23日10时00分至2014年8月23日11时05分

地点:XX旗运管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赵XX汇报人:石XX记录人:王XX

王XX(主任)张XX(主任)王XX(执法室主任)

案件简介:2014年8月20日上午8时42分,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

局XX旗分局执法人员王XX、张XX等人在XX路口路检路查时,发现当事

人张建国驾驶无牌照解放大货车从XX旗XX煤矿拉煤运到XX旗XX镇,费

用按每吨公里1.5元钱结算,运费共计九百元。从2014年8月16日经营

至今,共收入两千五百元。由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

讨论结论:赵XX: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当事人陈述

申辩内容,系第一次违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给予当事人张建国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XX:当事人要求从轻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张建国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石XX: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为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同意按叁万元处理。

王XX:同意以上意见,罚款叁万元。

张XX:同意王XX副所长意见。

王XX:同意以上意见,罚款叁万元。

结论性意见:与会者一致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张建国责令立即

停止经营,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席人员签名:赵XX王XX石XX王XX张XX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案号:鄂运管稽XX-XX罚(强措)(2014)00012

张建国:

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本

机关依法于201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扣押车辆(车架号XXX解

放货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鄂运管稽-XX罚(强

措)(2014)00012号。

现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决定延长强制措施期限三十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

10月18日。

联系人:王XX联系电话:0477-XXXXXXX邮编:017000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XX旗分局(印章)

2014年9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银行缴款回执单

(粘贴处)

罚没款专用收据

(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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