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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检察机关检察权比较的研究
摘要: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如何直接关系国家权力的运作状况。我国检察权的配置表面上看和越南的检察权大体相当,而实质内容却有很大差别。在法律监督权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完善检察权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权;起诉权;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4-0154-03
随着我国和东盟各国交往的不断深入,双方开始从各个层面加强联系和合作,法律方面也需要进行交流和合作。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但对检察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力一直存在争议,这就激发我们去了解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有关检察权的状况,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检察权。
一、检察权的性质比较
所谓检察权的性质,就是检察权区别于其他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中越两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权的性质,我国的检察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我国检察机关除了行使公诉权外。还拥有监督行政执法和审判活动的权力,具有明显的法律监督性质,属于一种专门监督。
越南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表现得更加突出。越南《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政府所属各部委及同级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的法规、文件的合法性,检察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武装部队执行法律的情况,检察调查工作、审判工作、案件执行工作和监督改造活动中遵守法律的情况,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调查犯罪,行使公诉权以追究犯罪行为。”越南检察机关实行的是最高监督即“一般监督”,不仅要追究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对政府的各部委、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政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这种监督要求这些被监督机关和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与法律,使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准确统一地执行法律。
二、检察权的内容比较
(一)侦查权比较
我国和越南的检察机关都拥有侦查权,具体的侦查权限却不同。在越南,人民警察、人民安全力量、侦查机关主要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不具体管辖某一类案件,只是在执法、守法、司法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侦查。越南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很大,有的时候不受任何限制。越南关于侦查权的法律规定,突出了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都是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展开的,涉及的案件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一小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起诉权比较
越南的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起诉权的规定比较完整、全面。越南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始终起主导作用,即以检察官提起公诉为主。以被害人自诉为辅。越南的刑事案件大部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如果案情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有权撤回公诉。由于实行职权主义,公诉人在法庭上仅仅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职能,开庭时,如果出庭公诉的检察员缺席,法院会决定延期审理。除此之外,越南检察机关对特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有起诉权。在我国,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由于我国采用抗辩式庭审方式,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以及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其他性质的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起诉权。
(三)监督权比较
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职权。我国和越南的检察机关都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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