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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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
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 )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 ,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
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
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
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
间满 1 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
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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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
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 亿元以上。
3. 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 个投资成功案
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
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
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 1:1.5,子基金须
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80% 。
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 3 个月以
上,面积应不小于1500 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 家。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
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
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
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
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
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 至5 名具备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
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
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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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 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
(四)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
广州。
三、重点支持领域
1.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
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
新能源汽车、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
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
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与
精细化工、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
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等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
立子基金。
2.此次引导基金拟与社会资本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
能、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各发
起设立子基金,各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在该领域投资比例不低于
子基金规模的60% 。
3. 子基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
基金规模的50% 。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 年。每支子基金募
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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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人民币。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
《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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