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管理八大误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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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八大误区
由于对“试用期”的概念望文生义,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在实践中,对“试用期”内员工
的劳动关系管理和认识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有的
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意设置、延长、
增加……这些误区在实践中比比皆是,而这些行为一旦遭员工起诉,对用人单位来说恐怕就
会“凶多吉少”。
误区1: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
【案例】李某应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未订立劳动合同,
李某在工作了4个月后提出离职,并向A公司索要3个月的双倍工资,A公司不允,后李某提
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差工资和支付3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的银行
转账记录,仲裁委依此支持了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出于对新员工工作能力的不了解,往往会抱着“谨慎”录用的态度,尤其对于
一些没有工作经验的新员工,单位既希望这种没经验的新员工对工作能尽快上手,同时又担
心新员工不能胜任,怕万一员工达不到要求公司会被“套牢”,在各种心理的作用下,用人
单位索选择了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
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
同期限内。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
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当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
倍工资。
误区2: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案例】2008年3月,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6个月。
2008年9月试用期届满前,该公司提出陈不符合录用条件,便辞退了陈。陈事后得知,该试
用期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该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陈某申请劳动仲
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最后,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约定试用期,案例中的做法更是屡见不鲜。其实,试
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案例中的做法是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剥离。
《劳动合同法》对单独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所谓试用
期期限就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可选择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相当于订立了一份没有试用期的合同。
由于没有试用期,企业不能行使试用期特有的解除权(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很可能导致企业留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或者承担违法解除
的后果。相反,如果案例中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试用期约定在劳动合同里面,并且有证据
证明陈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还隐藏着另一个风险,即可能导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成
立。由于“试用期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如果盲目地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在“试用
期”满后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那么,这就属于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订
立劳动合同时,就会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成立。
误区3:试用期“超限”
【案例】2008年4月,周某被上海某公司聘用,并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
试用期4个月。同年12月31日,该公司通知周离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周离职后,觉得当初
合同中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09年1月申请劳动仲裁。周某认为,该公司
违法约定试用期超出了法定标准,要求其支付两个月工资差额部分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
偿金,最后周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
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期限设置存在错误理解,认为试用期既然可以约定,那么试用
期限就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自行设定。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期限又往往会超过法定最
高标准,这便构成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法定时间的,超过部分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法定或约定标准
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不得按照试用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面临行政处罚和支付
赔偿金的风险。可见,随意设定超期的试用期,会让用人单位面临很大的风险。违法约定的
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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