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存在的问题与案例分析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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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存在的问题与案例分析 主讲人: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2011年10月 政府采购实务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分析 编制招标文件阶段 招标文件公告与投标阶段 开标与汇标 评标阶段 中标结果公告阶段 质疑与投诉 合同签订与履行 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关于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关于招标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评标方法的选择与评审因素的确定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废标情形 合格投标人的要求与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问题 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与履约能力问题 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 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案例二: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案例三:被检察机关列入行贿记录名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前,先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按规定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注册情况、经营状态、以及是否存在准入禁止等。 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包括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设备配备及技术能力等。 提供的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许可证明、业绩证明、财务报表等。 案例分析(二) 案例一:申请加入供应商库或报名登记是否属于资格审查? 案例二:进行资格预审是否可以进行资格后审? 如何避免招标文件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 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案例分析(三) 案例一:招标文件规定只接受注册在本行政区域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是否对潜在的供应商构成限制? 案例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200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是否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 案例三:招标文件将具有政府采购业绩作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是否构成限制? 如何认定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 倾向性的表现形式: 指定供应商和确定品牌; 以某品牌特有的技术参数和特殊功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 规定投标产品某一部件或材料的原产地和品牌。 案例分析(四) 案例一:规定投标产品的主机必须采用德国进口的是否构成倾向性? 案例二:在医疗器械产品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将某特定材料作为实质性指标是否构成倾向性? 案例三:将某产品特有的私有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是否构成倾向性? 评标方法的选择 法律依据 根据18号令的规定,招标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2号文)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案例分析(五) 案例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可以作为评分因素? 案例二: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法? 案例三:评分因素在评审时是否可以细化或改变? 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与废标情形 18号令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情形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分析(六) 案例一:投标文件加盖合同专用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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