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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 “两个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
转作风”要求,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完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改革稳定
发展,结合中建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
1.2.1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
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
„2010 ‟12 号);
1.2.2 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纪检监察组
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1 ‟114 号)。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股份、中建股份所属二级单位及二级单位所属的有
关三级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2 纪检监察组织机构
2.1 各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组织。设党委的,应设纪委;设党工
委的,应设纪工委;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委员中应设纪检委员。
2.2 成立党委的单位,应同步成立纪委。对于未同步成立纪委的,成立纪
委程序如下:
1 )下级党委须向上级党组(委)提出拟设立纪委的请示。请示的内容
包括:说明基层党委党员人数,党组织设置情况;设立纪委的理由;
党委领导班子对成立纪委的意见。
2 )上级党组(委)批复同意设立纪委。
3 )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党组(委)提出召开大会、选举产
生纪委的请示。主要内容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党员)大会的时间、
地点;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上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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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预备人选名单(含差额),并附上干部任免审批表。
4 )上级党组(委)批复同意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及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5 )召开大会选举产生纪委。
6 )新产生的纪委上报选举结果通常要求在一周内,报告内容包括:1.
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2. 当选的纪委委员和纪委正副书记名
单及得票数。
7 )上级党组(委)批复同意纪委的选举结果。
2.3 工程局、中建新疆建工及其重要子公司和主要分公司须单独设置监察
机构,监察机构可以和纪委合署办公,统称 “纪检监察部”。其他二、
三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设监察机构,也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2.4 对于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整,须向上级纪委提交申请报告,经上级纪检
组(纪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工程局、中建新疆建工所属的子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及其他特殊原因未设立独立监察机构的,须经
上级纪委审批备案。
3 纪检监察人员配备
3.1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与纪检监察工作量,中建股份监察局专职纪检
监察人员不少于 13 人。工程局和中建新疆建工纪检监察部专职纪检监
察人员不少于 6 人,其所属重要子公司纪检监察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
不少于4 人,其所属主要分公司纪检监察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3
人;设计院总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2 人;专业公司总部专职纪
检监察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他二、三级单位参照以上标准确定专职纪
检监察人员人数。
3.2 对于专业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和主要分公司,需设立纪检监察部门,配
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纪检监察人员。设计院的重要分院(所)和主要
分公司等单位,可参照此标准及要求进行配备。
3.3 推行特大项目配备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政策。对于特大项目的界定及专
职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标准,各单位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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