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教学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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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教学标准
第一部分 说 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三年制高职高专产权交易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是一门讲述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的学科。民法是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通过该课程学习,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指导其现在与将来的日常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设计思路按照学生的认知特点和选修课的特殊要求,将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内容整 理为四个模块,具体包括民法基本理论模块、民法重要制度模块、物权法模块、 侵权法模块。本课程教学主要以教师课堂案例讲授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讲述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一定的法律分析能力。 建议课程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设。
学时数为86学时,4学分。
“民法学”课程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非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而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习者必须补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1、了解民法学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民法理论并根据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民事案件中的各种基本问题。
“了解”、“明确和理解”、“掌握”、“运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较为准确地加以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并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三、课程教学(学习)资源的确定与运用
根据教育的要求和本课程的特点,并考虑到学生承受能力及整合教学(学习)资源的需要,课程使用
1、本课程的文字教材采用分立型,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主教材为《民法学》,由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它是本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是本课程各种学习资源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音像教材的基础,其主要任务是传递基本教学信息,指导学生自学。主教材《民法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及具体规定。基本内容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
2、辅导教材为《民法学学习指导》,由叶志宏编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配合主教材,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补充法律修改后的内容,现行民事法规。
四、课程教学环节
本课程的教学过程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教学与辅导:本课程的教学以老师讲授教材内容为主。教师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应以文字教材为主要内容和基本依据,但在教材内容因法律修订或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出现不一致时,教师应当将有关情况及相应内容向学生介绍清楚。
2、形成性考核:本课程形成性考核采取平时作业、专题讨论、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在课程教学(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按照要求独立完成统一安排的形成性考核。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按2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
3、课程终结性考试:本课程教学内容全部完成后进行课程终结性考试。终结性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终结性考试的命题应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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