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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135-1988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pdf

发布:2017-07-24约3.1万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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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轻水堆核 电厂放射性 废液处理 系统技术规定 GB9135-88 Thetec知niadrulesabout .山。.。匕,.,.魄脚倪.的昭 Sys触m forli的twaterreactorplants 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 (以下简称本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废液 处理系统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中,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起点是反应堆压力边界接口和其他系统排放管线出口包(括蒸汽 发生器排污系统)及可能排出放射性废液的污水池或地漏;它的终点是向环境控制排放的出口,通向放 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接口和为了复用而返回贮存池的接口. 2 引用标准 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HAF0200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3 术语 3.1化学废液 具有高电导但不含肥皂、洗涤剂、油脂等组分或(类似有机物)的放射性废斌。 3.2 去污废液 沾污放射性的设备、部件和工具在去污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液。不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去污产生的 废液。 3.3 洗涤废液 具有低放射性浓度并含有洗涤剂、肥皂或类似有机物质的放射性废液. 3.4 低纯 地(漏或脏)废液 具有中等电导 通(常为50^-200S/cm)只含中等量不溶性固体顺粒 通(常为20-x500ppm)及放射性 物质的放射性废液。 3.5 必须、应该、可以 “必须”表示必要条件,是强制性要求;“应该”表示推荐或建议,“可以”表示允许,既不表示要求,也 不表示推荐。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必须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和运行,而不一定采用其 中的建议。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一05一25批准 1988一09一01实施 GB 9135一88 4 目标 本标准所规定的一系列要求之目的是使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达到本章所规定的安全目标、设计目 标和运行目标. 4.1安全目标 4.1.1本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在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时,核电厂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 辐射照射必须保持在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4.1.2 应该确保在所有运行和事故工况下,核电厂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当量不超过国家 有关规定的相应限值。 4.2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 4.2.1本系统应能安全地处理、贮存和排放核电厂的各种放射性废液. 4.2.2 经本系统处理后的排出液中的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及年排放量必须不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行 目标值。 5放射性废液的来源 5.1压水堆电厂废液的来源 5.1.1杂项废液 杂项废液来自地漏排液、取样装置废液、辅助系统离子交换器和过滤器废液、余热排除系统、反应堆 冷却剂辅助系统 包(括硼回收系统排水)、紧急堆芯冷却系统、反应堆安全壳冷却系统、工艺设备冷却系 统、燃料装卸系统、废物处理系统和蒸汽发生器排污等系统。 5.1.2 化学废液 化学废液来自放化实验室排液,化学清洗去污废液,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液和其他含有高浓度化学 试剂的放射性废液。 5.1.3 洗涤废液 洗涤废液来自洗衣房废液,工作人员淋洗废液及其他含有洗涤剂和肥皂的放射性废液. 5.1.4 二回路系统废液 二回路系统废液来自燕汽发生器排污,汽轮机厂房排液,二回路系统离子交换器的废再生液和过滤 废液.通常,这类废液为非放射性废液。只有当一回路的放射性液体漏入时,此类废液才可能成为放射 性废液。 5.2沸水堆电厂废液的来源 5.2.1 高纯废液 高纯废液来自:干井、反应堆、汽轮机、放射性废物处理,辅助厂房和然料厂房中的设备排液;超声波 树脂清洗器排液,粒状树脂反洗与输送废液,燃料池水过滤器和除盐器的反洗液与洗涤液相分离器的橙 清液. 5.2.2 低纯废液 低纯废液来自:干井、反应堆、汽轮机放射性废物处理厂房或燃料厂房的地面排水。 5.2.3 化学废液、洗涤废液 化学废液来自:放化实验室排液,化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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