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134-1988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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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O91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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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巨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以下简称本系统)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反应堆的放射性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亦应参照使用。
本标准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湿“”废物的起点是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废树脂、过滤淤渣、
燕发浓缩液等的排出口,需要处理的各种干“”废物则由各废物产生点收集,经过初步包装后由专用容器
或车辆送入本系统.本系统终点是处理后废物容器运往厂内暂存库的装车点.
2 引用标准
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HAF020。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3 术语
3.1 固化
把液体物质转化为固体.
3.2 包覆
用固化剂或固化剂与废物的混合物覆盖或包容废物。
3.3 固定
将废物转化成一种固体形态,以减少在贮存、运输和处理期间由于自然过程而可能造成的放射性核
素的迁移或弥散。
3.4 游离液体
不为固体基质所束缚的非结合液体。
3.5 工程贮存
一种人为工程结构,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护经过处理、包装后的放射性废物。在自然或人为事故破坏
的情况下能够保持这些废物,不致严重污染人类环境。
3.6 处置
将废物放在地面洞穴或地下贮存库中,或者放在某一给定的场地,不再回取.
3.了 必须、应该和可以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一05一25批准 1988一09一01实施
GB 9134一 88
“必须”表示必要条件,是强制性的要求专“应该”表示推荐或建议;“可以”表示允许,既不是要求,也
不是建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必须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行,而不一定采用
其中的建议。
4 目标
本标准所规定的一系列要求的目的是使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达到本章所规定的安全目标,设
计目标和运行目标.
4.1安全目标
4.1.1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必须保证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辐射照射符合可合理达到尽量
低的原则.
4.1.2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限值。
4.2 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
4.2.1系统应能及时地收集、存放、处理和包装固体废物.
4.2.2 固体废物经过处理后的体积应该尽可能小。固定、固化后的产物性能必须稳定。
4.2.3 经过处理后的固体废物及其包装必须符合有关放射性废物运输、贮存和处置的要求.
5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
来自于核电厂的运行和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湿废物和干废物。
5.1湿废物
5.1.1废液
主要是废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浓缩废液,以及实验室和去污过程中所产生的化学废液。
5.1.2 泥浆
主要是一回路冷却剂净化系统与废液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和过滤淤渣.
5.1.3 废过滤器芯
一回路冷却剂净化系统与废液处理系统所产生的废过滤器芯.
5.2 干废物
在核电厂检修过程中废弃的设备、工具和材料以及被放射性污染的废弃的工作服、手套、纸张、擦拭
材料等。更换下来的排风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等也属于干废物.
6 系统要求
6.1工艺设计
工艺设计时建议采用的轻水堆核电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系统流程如图所示.
GB 9134一88
弓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流程图
6.1.1湿废物的处理
6.1.1.1废液:废液必须进行固化,可以采用沥青固化、水泥固化和热固性塑料 例(如不饱和聚醋)固
化。
6.1.1.2 泥浆:废树脂应该进行固定,可以采用水泥和热固性塑料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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