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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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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007年11月 内容提纲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 (2007年10月1日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2007年7月1日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我国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名录》代码说明 附录B-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 annex B-waste chemical products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 则 固体废物定义-固体法 危险废物定义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鉴别程序 混合后判定规则(混合规则) 处理后判定规则(衍生规则;豁免规则)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固体法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判断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鉴别是否属于具有危险特性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专家认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混合后判定规则 5.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急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属于危险废物 5.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处理后判定规则 6.1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腐蚀性(Corrosivity) 急性毒性初筛 浸出毒性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4 鉴别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是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4.1 含有附录A中的一种及一种以上有毒物质的总含量≥3% 4.2 含有附录B中的一种及一种以上剧毒物质的总含量≥0.1% 4.3 含有附录C中的一种及一种以上致癌性物质的总含量≥0.1% 4.4 含有附录D中的一种及一种以上致突变性物质的总含量≥0.1% 4.5 含有附录E中的一种及一种以上致畸性物质的总含量≥0.5% 4.6 不同毒性物质的加和原则 4.7 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含量标准 5 分析方法 附录 易燃性 4 鉴别标准 4.1 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60℃(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4.2 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能剧烈而持续燃烧的固态废物 4.3 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20℃,101.3k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百分比≤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12个百分点的气体 5 试验方法 第4.1条-GB/T 261,第4.2条-GB 1952.1, 第4.3条-GB 19521.3 反应性 4 鉴别标准 4.1 具有爆炸性质 4.1.1 常温常压下不稳定,在无引爆条件下,易发生剧烈变化 4.1.2 标准温度压力下(25℃,101.3kPa),易发生爆轰或爆炸性分解反应 4.1.3 受强起爆剂作用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能发生爆轰或爆炸反应 4.2 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 4.2.1 与水混合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 4.2.2 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气或烟雾 4.2.3 在酸性条件下,每千克含氰化物废物分解产生≥250mg氰化氢气体,或者每千克含硫化物废物分解产生≥500mg硫化氢气体 4.3 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 4.3.1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废弃氧化剂 4.3.2 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的含过氧基的废弃有机过氧化物 5 试验方法(标准试验方法)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检测顺序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样品检测原则-1 确认某种特性不存在,不进行该项目检测,顺序进行下一项 如果一项检测结果超过标准值,即可判定 进行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据产生源首先对可能的组分进行检测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样品的检测原则-2 当检测出一种毒性物质,按该成分进行计算和判断 当检测出一种以上毒性物质,取分子量最大的进行计算和判断 当一种毒性物质以多种化合物存在,以该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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